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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6月14日05:55
  本报讯 (记者胡红伟)商务部昨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期限将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据悉,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将联合下发通知,对延长政策实施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此次是在该政策原有一年基础上,延长了7个月。

  商务部表示,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不仅促进了汽车消费,更重要的是加快了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黄标车”和老旧汽车的进程。

  截至2010年5月31日,全国共办理汽车以旧换新申请车辆12.7万辆,补贴金额17亿元,拉动新车消费150亿元。

  为扩大消费,之前政策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在是否延期悬而未决时,上海和广州两地此前已表示,通过地方政府补贴的形式,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分别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和10月31日。

  商务部、财政部等10部委2009年6月份联合推出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前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车的人,可享受3000—6000不等的补贴。2009年12月31日,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上调,最高达18000元,已按旧标准领取补贴的车主,可按照新标准补领差额。

  本月初,商务部已发出通知,原截至5月31日的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将推广实施期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并在原9个试点省市基础上增加19个实施省市。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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