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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村规民约违法 政府可纠正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6月23日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村规民约违法 政府有权纠正

  今天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做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二次审议稿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处理、拓宽接受村民举报的渠道、村民委员会成员被评议不称职、委托投票等问题作出了修改。

  修订草案中规定,对暴力威胁、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破坏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做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修订草案在征求意见和首次审议过程中,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和一些地方提出,应当拓宽接受村民举报的渠道,进一步明确有关机关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全国人大代表武寅提出,强化对破坏选举制度的制裁,要解决好谁来管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康永恒建议,增加村民有权向乡镇人大、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的规定,二次审议稿规定:对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009年底进行首次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审议中刘振伟委员提出,现实中,一些婚姻、继承、落户等方面的村规民约与法律相违背,特别是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和分配集体收益权的现象十分突出,乡镇政府除了在成文的村规民约备案时进行事前监督外,也应对未成文但实际起作用的约定俗成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今天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果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为了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首次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对财务、日常事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进行一次的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自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审议中,朱永新委员提出,村委会的任期只有三年,必须要两年不称职才辞职,这个规定过宽、时间太长,等罢免程序完成,任职也差不多到期了,吴晓灵委员提出,要启动这种民主性很强的程序与现实不吻合,不仅程序复杂,而且会产生邻里矛盾,建议对评议中两年不称职的视为自动辞职或职务终止。

  今天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对此项规定作出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此外,修订草案对委托投票做出了限定,首次审议的修订草案中,规定了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当中,如果外出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审议中,黄镇东等委员提出,委托投票弊端不少,容易造成黑箱操作,买卖选派、威胁、误导等行为由此发生,建议对委托投票的对象、范围、程序进行规范,今天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增加了一款内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6月23日上午,本次人大常委会将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责任编辑:new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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