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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召回监管公务员失职将追责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06日07:35
  本报记者韩乐悟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在各自的网站上公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这是继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分门别类”的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后的又一部产品召回的专门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其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

  有法律工作者认为,草案较好地明确了家电产品缺陷召回的管理机构和操作程序等,但漏掉了消费者在召回中的一些权利,建议增加消费者对产品召回的监督权。

  填补家电召回的立法空白

  质检总局就此规定征求意见与汽车召回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在同一天,这似乎使其所受的关注度略逊于后者。

  除了“总则”外,草案从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家电产品召回进行了规范。有关专家指出,作为产品召回的一个新领域,家电产品的召回填补了该领域的立法“空白”。

  产品“三包”规定解决的是缺陷产品个案的非安全问题。当家电产品出现带有普遍性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后,三包规定很多时候已显得无能为力。为此,业界有关出台家电召回制度的呼声为时已久。

  消费者最关注有关责令召回(即常说的“强制召回”)的规定。

  关于召回实施,草案明确“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在收到批准通知后立即按照召回报告实施召回”。

  对于召回过程的监督,草案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生产者提交的阶段性召回总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决定是否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按规定草案,质检总局还将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3万元罚款是否隔靴搔痒

  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生产者不进行缺陷调查或不及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调查结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专家认为,3万元“封顶”的处罚,未免有“隔靴搔痒”的味道,但也有观点不以为然,称召回制度主要目的不在罚款。

  消费者监督是否不可或缺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的责任、家电产品生产者的权利救济作出了规定:

  “从事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生产者对主管部门的缺陷调查和召回监督管理措施及行政处罚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无疑,根据草案规定,公务员、专家、生产者在家电产品召回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消费者是缺陷家电产品的潜在受害者,在整个家电产品召回过程中,就只能被动接受?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建议增加消费者的监督权: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消费者有权利对缺陷家电产品进行召回举报或者投诉,对有书面材料的投诉或举报,质检机关应当开展调查执法,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召回的决定,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2、质检机构不履行家电缺陷产品召回调查执法职责的,家电缺陷产品投诉举报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对家电缺陷产品调查结论或者召回决定有异议的,购买该家电产品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有权自知道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董正伟曾应邀参加2008年9月23日质检总局关于《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他回忆说,由于当时消费者代表提出许多增加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尤其是监督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的内容,导致该行政法规此后虽经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征求意见,至今没有发布。

  本报北京7月5日讯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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