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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试点“以善代刑”制度 嫌犯当义工自我救赎

来源:东方网
2010年07月13日02:18
[提要] 浙江省宁波市开始试点“以善代刑”制度,让嫌犯当义工自我救赎。赞同者认为,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不但有利于他们自我改造,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质疑者则认为,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检察机关没有权力对刑罚的方式进行创新…[我来说两句]
在北仑闹市街口做义工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王左
在北仑闹市街口做义工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王左

  宁波试点“以善代刑”制度 专家指出需谨慎规范操作

  让嫌犯当义工自我救赎

  《法制周报》特约记者 孔令泉 文/图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 这就是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做法触及了现行法律“禁区”,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并引发热议。

  赞同者认为,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使其在为社会做义工时,一边行善一边现身说法,不但有利于他们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质疑者认为,检察机关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检察机关没有权力对刑罚的方式进行创新。

  从事义工作为

  不起诉的附加条件

  在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和明州路口,每天早晚上下班高峰期间,有一名头戴小红帽的男青年,手拿小红旗维护着交通秩序。

  他叫王左,是一名犯罪嫌疑人。3个多月前,他驾车撞死一名妇女。北仑区检察院把他安排这里做义工以考查他的悔罪表现,检察院将以此对他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

  “我开车快10年了,从来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几天几夜睡不着觉。”王左是一名从山东来的民工,2005年开始在北仑一家公司开集装箱卡车,初中文化的他非常珍惜这份工作。

  交警认定王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对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北仑区检察院。之前,王左多次向死者亲属登门致歉,并积极筹款赔付。死者亲属共得到60余万元的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0万元。死者亲属表示了对王的谅解。

  “我很乐意这项工作,这是给我的一个悔过的机会。”6月30日下午5时,手拿小红旗的王左站在北仑区长江路和明州路口一丝不苟地维护交通秩序,红灯亮起时,他举起红旗。不断有骑电动车带人过来,他都上前劝阻“骑车不能带人”,行人很配合地下了车。

  王左说,交警还安排他到学校、社区作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以身说法。在他深受教育的同时,也教育了许多人。

  王左已得到所在的公司老总的承诺,同意让他回公司工作。这对于一个4岁孩子的父亲来说,以实际行动悔罪是最好的出路。

  “对轻微犯罪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北仑区检察院近年来一直在探索和实践。”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振德说。

  2006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后,北仑区检察院率先在浙江省出台了实施意见。今年3月,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法学博士潘申明因伤住院,检察长李钟交给他一个任务——“在宽严相济政策实践中创新”。

  潘在一个月出院后拿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方案。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方案的实施细则(试行)经过几番修改,5月5日由北仑区检委会讨论通过。

  王左并不是这个实施细则实行的第一人,此前一起青少年团伙案已经施行。

  制度设计的严格条件

  这起团伙案5名成员全是在校高中生,来自两个学校。在玩游戏时认识了一名初中生。去年一天,他们5人把这名初中生叫到游戏机房外,打了他一巴掌,拿走了他身上2500元。

  5名高中生被以涉嫌抢劫罪移交北仑区检察院后,在当地影响很大。两家学校校方希望涉案人员能继续就学,由学校教育改造,并向检察院出具了保证书。在得到涉案人员家人的赔偿后,受害者家属也表示了谅解。

  北仑区关工委也高度重视此案,专门致函检察院,希望以教育挽救为主,不要将他们推向监狱,以免对其今后成长带来不利。

  北仑区检察院决定暂缓起诉,“检委会的意见是给孩子们一个考察期,如果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发生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决定不起诉。”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振德说。

  考察期定为一年,每个季度写一次思想汇报。今年5月中旬,考察期满,5名涉案人员表现良好,有两名参加了工作,3名就读高三。

  “这个案件催生了北仑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的出台。” 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说。实施细则推行后,北仑区检察院对这5名涉案人员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做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李钟对记者说。

  北仑区检察院的实施细则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以及个人情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件适用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外来人员一视同仁。在这个常住人口30万、外来人口50万的城区,外来人员已享受司法同城待遇。

  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品行调查,包括其工作、学习、生活经历和日常表现,以确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情况。公诉科长潘申明说:“要看这个人是否可以挽救?像作贼心都不虚的人是不适合的,纯粹是过失犯罪,有教育挽救、改正条件的,才适用。”

    延伸阅读:宽严相济

    新华网报道:对何种犯罪要从“严”?对哪些犯罪要从“宽”?此次出台的意见给予了明确说明,对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要从严;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宽,对老年人犯罪,要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从宽处罚。

  有公众担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会使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或失于宽,或失于严。对此,意见特别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全国法院还将从各方面完善对刑事审判人员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防止宽严失当、枉法裁判,以权谋私…[详细]

    相关评论:

    “行善代刑”尚需理性全面看待在中国香港及欧美国家,有“社会服务令”和“守行为”,当行为人的违法不太严重,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判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无偿的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行为进行管束来完成对其的改造。

    在“德”与“刑”关系上,重视道德教化作用,是有利于轻微犯罪人改过自新,促进社会稳定,减少和预防犯罪的。“行善代刑”是针对过失犯罪,而又有教育挽救、改正条件的,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临时措施。但是,“行善代刑”若运用不当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会成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罪责的藉口,但这是立法滞后造成的。

  当然,“行善代刑”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支持。地方检察机关的尝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或者上升为法律。来源:法制日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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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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