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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税收措施支持重建 个体户可办歇业登记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2010年07月14日11:03

  本报讯 曹文、袁大建、记者王宣海报道:今年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出现严重洪涝灾害,江西省国税局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了灾后恢复生产实际,出台了12条税收措施,全力支持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支持灾后重建。

  受灾害影响可以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省国税局负责人称,2010年对灾区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受灾严重的,自受灾当月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三个月以内的歇业登记。

  对因洪涝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发生较大损失、资金周转紧张,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企业有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对受灾地区企业购进的货物以及生产的产品因洪涝灾害造成损失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转出处理,未抵扣的准予抵扣;企业因洪涝灾害发生的资产损失,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洪涝灾害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逐级上报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比对后相符的,允许申报抵扣。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因洪涝灾害不能按时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经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国税机关批准后办理退税。

(责任编辑:new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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