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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我国将提高被征地农民补偿水平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14日10:19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有关专家指出,这标志着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说,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通知》提出,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此外,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这位负责人表示,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通知》还提出,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此外,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保司有关负责人说,目前这一做法已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鼓励借鉴此做法,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通知》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

  《通知》指出,要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征地。

  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通知》要求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耕保司有关负责人说,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新的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

  提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耕保司有关负责人说,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这次《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部日前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通知称,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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