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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启动 首创工资协商制度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07月22日01:54

  两成人同意可与老板谈加薪 提加薪不用担心被炒鱿鱼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搁置两年再次启动立法,首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陈阳

  工资要不要涨,两成以上职工集体提出要求就可以启动集体协商程序。昨日,《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该《条例》因金融危机搁置审议两年后再次启动立法。由于此次审议是在当前劳资矛盾突出的大背景下“应运而出”,为外界广泛关注。

  省人大法制委会员副主任委员王波介绍,该《条例》曾于2008年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已经作了部分修改,但是由于当时出于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省人大暂时停止了对条例的审议。今年6月份,为适应新形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省委要求加快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为此,省人大按程序将该《条例》补充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在谈到《条例》的立法的背景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就表示,当前劳资矛盾突出,富士康事件就是一个表现。在提交此次审议前,相关立法编制单位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展开了广泛的调研,并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见。此次立法的最大亮点是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进行规定,在全国是第一个。

  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讨论对《条例》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表示,该《条例》关系到全省100多万家企业,涉及面非常广,立法时要非常慎重,要充分考虑到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省人大代表、信宜市工商联主席李德锋则表示,《条例》中提到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现实操作中恐怕会很难。《条例》中的很多条款还要再修改,使之更有可操作性。

  条例内容亮点

  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

  《条例》专设一章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规定。内容包括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职工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协商期间双方行为的限制、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等内容。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企业应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依法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与工会和职工个人进行协商。

  《条例》规范了职工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1/5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可在企业工会组织下或在地方总工会指导下,选出协商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

  提加薪不用担心被炒鱿鱼

  《条例》规定,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职工一方可以聘请所在地总工会工作人员或当地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作为协商顾问参与协商。“参加工资协商的职工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的活动视为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者变更其劳动合同。”

  《条例》规定职工一方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并且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破坏企业生产工具,或者堵塞公共交通、封锁企业出入通道等;就企业而言,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不得采取拒绝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劳动条件,不得限制有关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等过激行为等,并且不能解除有关参与协商职工的劳动合同。而企业无正当原因不答复或者不安排协商的,也不得因职工停工、怠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失败可请政府介入

  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居中协调,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发生争议无法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介入协调;第六十八条规定在企业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生停工怠工、采取暴力或封锁企业出入通道等导致协商无法正常进行的过激行为时,人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协调。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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