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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意在权利保护非反腐倡廉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22日07:08
  法治观察

  乔新生

  侵权责任法对互联网侵权作出了专门规定。互联网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有人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这项规定,会不会变成贪官污吏的保护法。如果公民使用互联网人肉搜索,将贪官污吏的个人信息或者家庭信息公之于众,网站屈从于贪官污吏的压力,将这些信息立即删除或者屏蔽掉,那么,会不会破坏舆论监督?

  这是一个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不是假设,而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案例。部分贪官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千方百计地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施加压力,让他们删除网站上的某些信息。少数不法企业为了达到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采用收买的手段,要求网站删除揭露他们犯罪行为的信息。

  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可能性。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服务的过程中,既可以删除那些侵犯普通公民权利的信息,同时也可以删除那些揭露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分子的信息。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未来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旨在调整侵权的民事关系,因而不可能对反腐倡廉作出系统的规定。如果贪官污吏的违法信息或者个人资料被互联网用户公布在互联网上,那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该怎么做呢?

  对此,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随意删除或者屏蔽有关信息。首先,互联网络用户可以使用自己的“通知”权利,要求网站保留有关信息;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将有关信息移送到有权机关加以处理;第三,对于互联网信息涉及当事人提出的删除或者屏蔽的申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审查的权利;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能审查,那么,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发布者提供更加完整或者可识别的信息,以备公权力机关调查或者立案侦查。通俗地说,互联网用户要想删除或者屏蔽侵犯自己权利的信息,可以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而贪官污吏要想删除或者屏蔽不利于自己的信息,互连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征求信息发布者的意见,在征得同意之后方能删除或者屏蔽有关信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侵权责任法并不是贪官污吏的保护法。

  当然,要想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在反腐倡廉方面的作用,单靠侵权责任法是远远不够的。侵权责任法只不过是出于保护权利人的考虑,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想更好地运用人肉搜索等手段,营造贪官污吏人人喊打的局面,还必须进一步约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权利。换句话说,对于侵犯普通公民的信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加以删除或者屏蔽,但是,对于那些揭露犯罪的信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核实信息的义务,至少应当征得信息发布者同意。如果实施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删除或者屏蔽互联网用户提供的有关信息,那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曾经作出过类似判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未经互联网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删除了网站的信息并且中止了有关服务。网站用户将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用户胜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不可能对互联网反腐倡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今后应该通过制定举报法、证人保护法,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义务,防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滥用权利获得不法利益。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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