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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儋州一房地产公司17年未年检 仍在经营(图)

来源:南海网
2010年07月25日11:33
  案例一

  儋州一公司17年未年检仍在经营


  工商部门: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可罚款1万至10万元

  本报讯 儋州宝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宝发公司)的注册资金号称为2000万元,但实收资本为0元,该公司17年未进行年审,却仍然存在生产经营活动。7月20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发现这一奇怪的现象。

  近日,儋州市工商局发布公告,要求宝发公司到工商部门年检并接受处罚。记者韩建东文/图

  镇政府违规征地成被告

  1993年,儋州市木棠镇政府为开发“锦棠新村”,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征用该镇木棠村木丘经济合作社东南侧100多亩集体土地,欠下土地款60余万元。1994年8月3日,木棠镇政府与儋州宝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居民宅基地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合作开发居民宅基地项目。随后,木棠镇政府向木丘经济社征收了42亩地,提供给宝发公司进行居民宅基地开发。宝发公司陆续向镇政府交纳了50多万元土地使用费后,规划宅基地出售。但是,宝发公司的行为遭到被拖欠60余万元土地款的木丘经济社的反对。1994年12月21日,木棠镇政府给木丘经济社出具一份《确认书》,内容为:锦棠新村建设已征用你村100亩土地,征用款共计60多万元,由于各公司给我镇的预付款已用于锦棠大道的建设和兴办几家企业,故无法兑现你村土地款。我们确认待开发镇府西侧土地并收回土地款后,付给你们原土地款30万至35万元。

  自1995年开始,部分宅基地买主已陆续在该地上建房。在此期间,木棠镇政府陆续支付25万元土地补偿款给木丘经济社。2003年,木丘经济社村民以木棠镇政府仍然拖欠土地款为由,干涉已购得上述宅基地者建房。2003年10月18日,宝发公司与木丘经济社签订《协议书》,约定宝发公司以木棠镇镇政府大院留成的宅基地18套36间给木丘经济社抵木棠镇政府所欠的地皮款。

  2008年8月11日,木丘经济社以该经济社与宝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违背了村民真实意思、损害了村民集体利益,木棠镇政府未办理征用手续和未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前提下强占木丘经济社42亩土地搞开发为由,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木棠镇政府和宝发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将42亩土地归还,并确认木丘经济社与宝发公司于2003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房地产公司17年未年检

  2009年4月9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木丘经济社的诉讼请求。木丘经济社上诉后,2009年7月6日,海南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儋州市法院的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今年7月2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时,木丘经济社在庭上出示了儋州市工商局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资料证实:1993年9月10日,儋州宝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准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该公司17年来一直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对此,被告宝发公司代理人称,宝发公司因故未年检,目前处于既没有被吊销执照也没有经营的歇业状态。

  据了解,宝发公司于2006年7月6日与木棠镇居民何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地皮订购协议,而该公司自成立至那时已有13年未年检。木丘经济社的一位村民说,宝发公司至少13年未年检而仍在经营。

  部门说法

  企业逾期未年检,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对此,儋州市工商局局长敖力勇表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如果逾期未年检,工商部门会先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在未年检的情况下,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目前,该局已对宝发公司的行为发出了公告要求其年检,该局将派人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案例二

  消防监控间竟被物业当商铺卖给业主


  海甸岛某小区开发商将物业和业主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商铺买卖合同”无效

  记者 刘江浩 通讯员 陈文佳

  本报讯 家住海口海甸岛某小区的业主王萍,5年前和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城商业铺面合同》,从物业公司处购买该小区一层A号房,并将该房装修后出租给他人当做商业铺面使用。5年后,该小区的开发商却将王萍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王萍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物业把消防监控间卖给业主

  王萍是海甸岛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底,王萍得到一个消息,小区里面有商业铺面要出租。2005年12月,王萍和小区物业公司经过商谈后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王萍以20万元的价格,获得该小区一层A号房(按规划用途是小区消防监控间)的使用权,使用年限至2061年。

  据了解,王萍和物业签订的合同写明,该房为商业铺面,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合同生效后,铺面的经营权、租赁权和出让权归王萍所有。

  合同签订以后,王萍按照约定进行付款,后将A号房装修后出租给他人作为商业铺面使用。

  业主和物业一起被告上法庭

  该小区开发商获悉后,于今年初将物业公司和王萍告上了法庭。开发商认为,小区是他们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所有权应归其所有,项目中的一层A号房,按规划用途是小区的消防监控间,并且在消防部门进行了备案。物业公司出让该房给王萍作为商业铺面使用,严重侵害了开发商的合法权利。

  开发商诉请法院判决物业和王萍所签的合同无效,同时让王萍自行搬出一层A号房。物业公司作为被告没有进行答辩。王萍则表示,物业公司实际上是由原告开发商控股的,她准备购买上述房产,首先找到开发商,是开发商让她和物业签订合同的,所以该合同应该属于有效合同。王萍称,如果开发商想收回上述房产,应赔偿她本人购房款、装修款、增值损失等共119万元。

  一审:“商铺买卖合同”无效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尽管业主王萍和物业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且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王萍也使用小区一层A号房多年;但因物业公司非房产实际所有权人,不具有出让该房产的权利及签订出让合同的资格,且该消防监控间属法律规定专用的、不得转让及他用的房产等,故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对于因此给王萍造成的损失,王萍可另案起诉。另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的所有房产权均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该小区物业由开发商控股60%,该小区一层A号房确属消防监控间。

  日前,美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萍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商业铺面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王萍限期搬出该小区一层A号房。(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点评

  5类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陆霍律师表示,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等而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本案而言,该房产属于在消防部门进行备案的,规划设计用途为消防监控间的无产权房产,属法律、法规规定专用的、不得转让以及他用的房产。因此,法院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来源:海南特区报)
(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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