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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救妻”获轻判的是与非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8月10日05:37
  也是一种“国家赔偿”

  马涤明

  这个判决在法律上可能是经不起推敲的,但这个结局却是令人欣慰的。诚然,情理的应归于情理,法律的应归于法律,抢就是抢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然而道理是一回事,现实的沉重有时候却又不能不说是另一回事。制定法律的本意之一,就包含了公平的目的;然而说到公平,一部分人可以轻轻松松地负担一切生活开销,包括看病;另一些人、很多人可能穷尽所有、累吐血都看不起病,除了合理的差距,不合理的差距与福利待遇,我们总不能只谈原则和理论,无视现实中的不平等、不公平。

  我想说的意思是,本是全民共同拥有的自然资源与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如果既得利益阶层过多地、不合理地占去了一大块,实质上是侵占其他人应享有的利益,其实是另一种“抢夺”。

  1935年,纽约市长拉古迪亚在偷面包喂养孙子的穷苦老太太面临法庭10天拘役或10美元罚款处罚时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50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可见,轻判未尝不是国家因为没有给公民应有的基本医疗福利而不得不作出的“国家赔偿”。

  当然,法外开恩的事情并不足取,更需要的是国家在另一个方向上的努力。

  恐怕会有“示范效应”

  杨金溪

  不能因为同情,法律就可以讲人情。家庭困难不是犯罪的理由,家庭困难更不是可以“顶罪”的砝码。不错,对于村民郎计红抢劫行为从轻判罚,避免了将其家庭负担推向社会。然而,这种一个家庭的暂时稳定,换来的则可能是社会上更多不稳定因素。现实生活中,社会上实施抢劫行为的罪犯,迫于无奈者,恐怕不仅仅是村民郎计红。对村民郎计红法外开恩,向社会释放了一个很不好的信号,只要因为家庭困难,迫于无奈,就可以到大街上抢劫。一些人有可能为了摆脱困难,摆脱无奈,而铤而走险——只要不案发,就可以侥幸逃脱法律制裁;一旦案发,还可以从轻处罚。

  抢劫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属恶劣事件。同时,其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行为,因抢劫而使事件性质升级,甚至伤及被抢劫者生命安全的事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法律讲人情,有可能加剧抢劫行为的发生,其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公众不愿看到的。

  对于“抢劫救妻”行为,严格按照刑法进行判决,也许会给其家庭生活带来更大的困难。但是,只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济机制,其家庭困难是可以得到解决的。我们不能以法律失去权威性为代价,去弥补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济机制存在的漏洞。

  背景新闻

  日前,一名村民因为妻子患尿毒症,无力负担药费,而抢劫筹措治疗费用。按刑法其应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郎计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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