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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履约情况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16日10:20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与《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并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1月3日生效。《公约》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加以确认,突破了以往片面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传统人权观局限,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同等重视两类人权的呼声,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国际人权文书。

  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制定背景

  1945年,《联合国宪章》首次在国际法体系中确认了人权及基本自由的理念。《宪章》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为联合国宗旨之一。《宪章》还对如何加强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13条、第55条、第62条、第76条均提及“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等内容。但《宪章》并未明确举出各项人权的具体内容。

  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成立人权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系统内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人权委员会成立伊始,即着手制定“国际人权宪章”。1947年,人权委员会任命的起草委员会决定起草“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第217A(Ⅲ)号决议,正式宣告《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

  《宣言》共30条,确认人人皆享有《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其中第22条至第27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宣言》明确指出,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是享受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宣言》列举的经社文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同工同酬权、享有社会保障权、工会权、休息权、教育权、享受维持本人及其家庭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的权利、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等。

  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人权委员会即着手制定相关国际人权公约,将《宣言》确立的原则在国际法的层面作出规定。在起草过程中,苏联及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要求给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更多重视,以体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两类人权的平衡。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印度和黎巴嫩关于起草两项公约分别规范两类人权的倡议。195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将人权委员会起草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联大审议。经过联大10余年的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最终通过该公约,供各国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第27条规定,“公约应自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根据该规定,《公约》于1976年1月3日正式生效。

  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共包括31项条款,分为五大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工作权、休息权、工会权、粮食权、住房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男女平等权利等经济、社会及文化领域的权利保护问题。

  第一部分为第1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有权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谋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

  第二部分为第2条至第5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性义务,包括遵守非歧视原则和男女平等权利;尽最大能力逐步实施《公约》规定;只能加以同《公约》规定的权利性质不相违背且仅为了促进社会福利依法确定的限制;对于缔约国业已承认或存在的任何人权,不得借《公约》没有规定或规定适用范围不同予以限制或克减等。

  第三部分为第6条至第15条,该部分为《公约》的实质条款,具体规定了各项权利:工作权(第6条);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同工同酬(特别是男女同工同酬)、晋升及带薪休假等休息权(第7条);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第8条);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第9条);婚姻自由、家庭权和妇女儿童权益(第10条);为自己及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等(第11条);享有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权利(第12条);受教育权(第13、14条);享受科学文化生活的权利(第15条)等。

  第四部分为第16条至第25条,主要就缔约国如何向联合国提交《公约》执行报告作出规定,指出报告应说明缔约国存在的影响履行《公约》义务的因素和面临的困难;为促进《公约》规定得以切实履行,请经社理事会对《公约》执行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提请联合国其他机构予以注意;《公约》的各项条款不得被曲解等。

  第五部分为第26条至第31条,涉及《公约》的加入、生效、修改、文本等方面规定。参加《公约》缔约国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签署并经该国立法机关批准。仅仅签署并不能使《公约》对一国产生约束力,而仅表明对《公约》的承认。《公约》对一国产生约束力只能是在交存批准书之后。一国在履行国内批准程序后,向秘书长正式递交批准书,即表示正式加入。二是加入,即一国直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公约》即对该国产生约束力。该国可在上述程序中提出保留或声明,亦可更改或撤消保留和声明。

  与其它国际人权公约相比,《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最大特点是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逐步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而不强求一步到位。这有助于处于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国家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可依据各自国情,制定适合其自身特点的具体计划。《公约》还强调,缔约国应开展国际援助与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与合作,以达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充分实现。

  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构

  根据《公约》第十六、十七条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988/4号决议规定,一国批准或加入《公约》后,就有义务定期提交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履约报告),并接受联合国的审议。首次履约报告应在批约两年内提交,此后每隔五年提交一次报告。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1978年设立工作组,负责审议各缔约国提交的《公约》执行情况报告。此后,经社理事会对工作组职能、工作方法和组成多次进行修改。1985年,经社理事会决定设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作为《公约》监督机构,负责审议各缔约国定期提交的《公约》执行情况报告,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并提出如何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审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与其它联合国人权公约的监督机构一样,经社文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虽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受到各国普遍重视。缔约国通常会结合本国国情,采取适当措施落实“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履约报告中有所反映。

  经社文委员会由18名专家组成,经各国政府推荐,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专家候选人只能由《公约》缔约国提名,由经社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经社理事会成员国无论是否为《公约》缔约国,均有权投票。委员会18个席位中的15个在联合国大会的五大地区组(亚洲组、非洲组、拉美组、东欧组、西方组)平均分配,其余3个根据各地区组缔约国总数增加情况进行分配。2001年,中国批准《公约》后即提名候选人竞选该机构。

  经社文委员会每年在日内瓦召开两次会议,每次分别为期3周(一般在5月和11月),审议缔约国履约报告。自1987年首届会议以来,委员会审议报告的程序一直在不断改进,目前已较为完善,主要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先由会前工作组进行初审。在正式审议前(一般为一年前),由委员会主席根据地区平衡原则,任命5名委员会成员组成会前工作组,举行一周非公开会议进行初审。主要任务是根据缔约国履约报告和其他材料提出一份问题清单,要求缔约国在限期内给予书面答复。问题清单和答复均通过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网站公布。第二步是委员会进行正式审议。委员会采取与缔约国进行互动对话的方式进行审议。第三步是委员会讨论并通过“结论性意见”。

  对于未能按期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委员会首先给予书面催询。如该国仍未能提交,委员会将根据从其它途径获得的材料来审议该国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状况,并在年度报告中做出声明。为了避免委员会偏听偏信,不少国家会对委员会的书面催询做出反应,尽快提交报告。但由于编制履约报告对一些国家,尤其是小国来说太费时费力,仍有一些国家对此置若罔闻,或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这些国家而言,委员会根据从其它途径获得的材料审议该国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状况,但这些材料的真实性有待商榷,一些国家也对委员会这种做法提出质疑。

  除审议缔约国履约报告以外,经社文委员会还就《公约》某一具体条款或具体权利发表“一般性意见”,阐明委员会对该条款或权利的具体理解和解释。委员会提出“一般性意见”主要是针对缔约国履约报告中反映出来的、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目的在于引导缔约国更好地执行《公约》,并提交符合委员会要求的履约报告。各国在撰写履约报告时,一般均将委员会“一般性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四、目前各国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

  根据联合国网站材料,截至2010年6月底,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6个国家(美国、南非、古巴、科摩罗、伯利兹、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一些国家根据本国利益或实际情况作了相关保留或声明。如英国在签署时对男女同工同酬权利等作了保留,法国对雇佣外国人的条款等作了保留。

  五、中国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一)中国签署并批准《公约》的背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人权保障逐渐深入到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中国在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虽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未加入《公约》,但《公约》的基本主张符合中国承认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人权以及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贯原则立场。《公约》主要内容与中国有关法律、政策和实践基本一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在中国宪法及各项单行法律中已有较全面的体现,中国签署和批准《公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1997年10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公约》。2001年2月28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同年3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批准书。

  (二)中国提交履约报告和接受审议情况

  2003年6月27日,中国如期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了执行《公约》情况的首次报告。报告起草过程中,在中国外交部的协调下,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务院新闻办等多个部门组成的起草工作组,历时一年之久最终定稿。报告共近200页,配有近30幅图表,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执行《公约》情况。

  2005年4月27日至29日,经社文委员会第34次会议正式审议中国履约报告。时任中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及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大使沙祖康率领由30多人组成的代表团与会并回答了问题。

  5月13日,经社文委员会通过关于中国履行《公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对中国颁布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集体合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通过《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通知》等方面工作予以积极评价。同时也对中国流动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服务、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保护表示了关注。委员会还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希中国政府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出国内生产总值用于教育、卫生和住房计划的比例;呼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约》第三条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得到切实遵守,包括消除男女工资差别、保证男女机会均等;希制定具体的环境政策,特别是减少大气污染,以及评估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等。

  中国在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前,英国和葡萄牙作为缔约国分别将《公约》延伸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的批准书中,表示《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通过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根据“一国两制”原则,中国履约报告包括内地、香港和澳门三部分,其中港澳部分各由两特区政府自行撰写。在首次履约报告审议中,港澳特区分别派出代表参加中国代表团,解答特区政府执行《公约》的问题。

  根据经社文委员会的要求,中国应于2010年提交《公约》第二次国家履约报告。为做好相关工作,中国外交部于2009年10月牵头成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民委等30多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报告撰写跨部门工作组,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认真起草履约报告。今年6月底,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按时提交了《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报告全面介绍了近年来中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成就,并回答了联合国有关机构在审议中国首次履约报告时提出的问题。提交履约报告是中国在人权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倡导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受到联合国等有关方面的积极评价。

  (三)近年中国落实《公约》的情况

  自中国向经社文员会提交首次履约报告以来,中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结合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积极制定和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2004年,中国《宪法》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2006年,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规划了2006-2010年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领域的发展目标和路线图。200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包括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会议提出努力实现使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2009年4月,中国出台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内容涵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各领域,包括了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等方面的两年期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2009年12月初,中国政府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结果显示计划各项目标任务均如期得到落实。近年来,中国政府落实《公约》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

  1、积极促进就业

  多年来,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将促进就业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位置。2007年,中国全国人大颁布了《就业促进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明确了就业援助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还对实现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各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利作出了具体规范。中国不断深化就业体制改革,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不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持续加大就业公共投入,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城乡统一的就业市场,促进平等就业;不断加强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近年来,中国就业总量一直稳步增长,每年城镇新增就业保持在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下,社会就业大局保持稳定。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政府将“保就业”放在重要位置,实施了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企业实施了“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420亿元,比上年增长66.7%,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目前,中国政府正积极采取措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强和改善就业公共服务,加大就业投入,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政府和劳动者的合力促进就业。

  2、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改革分配制度

  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收入,积极调节收入分配,人民生活得到显著改善。(1)普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在城市,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促进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较快增加。在农村,全面取消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实行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增加收入。2002年到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7703元增加到17175元,年均实际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476元增加到5153元,年均实际增长7.2%。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2)重点改善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众生活。在城市,从2005年起连续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农村,五保户由集体供养改为国家供养;大力开展开发式扶贫,提高了扶贫标准。全面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稳步提高保障标准。积极开展城乡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从2009年开始,中国政府计划用3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3)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国政府不断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达到2.4万亿元。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10年1月起,对个人转让限售流通股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政府正进一步采取措施,通过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等,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解决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普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3、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框架体系已初步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各项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近年来,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快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国普遍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07年开始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在全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出台重点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仍存在的问题,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到2020年,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目前,中国政府正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基本方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制度整合,逐步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城乡衔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稳步增加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重点向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倾斜。

  4、积极稳妥地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年来,中国医药卫生事业迅速发展。2003年发生“非典”之后,中国政府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功能比较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同时,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患者实行免费药物治疗,对儿童普遍实行免疫规划,免费疫苗接种预防的传染病已达到15种。妇幼保健得到加强,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实行了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到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参保人数总计12.2亿人,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8.2亿人,初步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农村医疗服务条件逐步改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药品生产、流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面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2009年,中国政府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提出改革目标,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011年底前,重点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五项改革。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中央特别作出财力保障安排,计划从2009年到2011年由各级政府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3318亿元。目前,中国政府正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加快健全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改革和完善医药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医药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从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人民享有医疗服务的权利。

  5、加快教育事业发展

  中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坚持优先发展教育,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教育发展。第一,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九年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2006年中国修订《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从2006年至2008年分步骤地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现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在国家重点扶贫县实施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家庭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的“两免一补”政策。第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和提高青年就业能力的要求,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调整教育结构。目前,中职教育年招生规模达到860万人。高中和大学阶段,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和在校生数量都已占全部招生和在校生的一半。从2009年开始,中等职业教育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实行免费。第三,在发展高等教育方面,坚持稳步发展和提高质量相结合,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3%,进入大众化阶段。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高等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第四,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健全国家助学制度。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目前中职学生受助面达到90%,高校学生受助面达到20%。通过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建立国家助学制度,基本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上不起学”问题。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新要求,2009年初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专家,开始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主要是对2020年前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作出规划。2010年7月,中国召开了新世纪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中国政府近期制定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目标是到2020年我国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快推进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扭转城乡、区域教育不均衡状况,将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确保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权。

  6、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近年来,中国政府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出发,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以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为重点,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免费开放,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体育需求。中国政府加快发展文化体育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扶持骨干文化企业,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使文化市场更加繁荣。中国政府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经营性文化单位整体转制取得突破,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文化发展,激发了文化发展创新的活力。

  为适应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中国政府正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将公共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基层、特别是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丰富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体质;继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创造更加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社会环境。

  当然,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均水平仍排在世界100位以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资源、能源、环境等瓶颈的制约。

  按中国现行扶贫标准(人均年收入1196元),贫困人口仍有3597万人,贫困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仍较滞后;社会保障制度须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加快,就业形势多样化和物价上涨等状况;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不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等。中国要全面实现《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前,中国政府正积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必将促进中国更加全面、充分地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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