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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3日11:39
  人民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常红 杨成)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日审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草案分别在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联系。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

  草案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草案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动产买卖交付时等动产所在地法律。

  目前全国法院每的共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万余件。其中最多是涉外合同案件。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草案规定,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草案针对实践中发生较多的知识产权确权、转让、侵权等三类纠纷,分别规定,知识产权,适用权力保护地法律,也可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权力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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