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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削减13个死刑罪名(组图)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8月24日04:33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交审议 削减近两成死刑罪名 “醉驾飙车”“恶意欠薪”均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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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被削减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窃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本版漫画/张滨

  死刑罪名削减近两成

  过了75岁 不再判死


  据新华社电 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同时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

  这将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

  我国现有68个罪名会被判死刑。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确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说:“我国刑法中死刑涉及罪名很多,而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七八个罪名上,有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适用非常少,有的甚至从没用过,因此有压缩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同时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立法减少死刑,司法实践减少死刑适用,这是全球的大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适时削减死刑罪名非常必要。

  陈泽宪表示,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中包括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也是我国修改刑法的国际背景之一。”

  我国正处于复杂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犯罪仍频频发生。“短期废除死刑不可能,但要从减少开始。”刘明祥说。

  增加实际服刑期限

  死缓减刑 会比现在难


  据新华社电 在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严格限制缓刑,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以改变“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局面。

  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将“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草案还修改了现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根据新规定,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年。

  根据现行刑法,对累犯以及因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根据新的情况,修正案草案将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并根据悔改表现等因素放宽了假释条件。

  两类犯罪门槛降低

  只要卖假药 坐牢没商量

  乱排废毒物 小心担刑责

  据新华社电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调整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

  草案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

  在环境污染罪相关条款中,则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规定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多种行为首次入罪

  醉驾飙车直接“入牢门”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将醉驾飙车、买卖人体器官、恶意欠薪等行为正式列罪。

  醉驾飙车后果不重也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刑罚的前提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是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刑事处罚。“因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强迫欺骗他人捐器官要判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条款,明确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也将按上述规定处罚。

  “恶意欠薪”要受刑事制裁

  草案规定,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修改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明确将多次走私的“蚂蚁搬家”式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还增加规定,将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

  重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老大马仔更难“混江湖”

  据新华社电 以重庆龚刚模案、樊奇杭案、文强案为代表的打黑除恶行动,掀起一阵打黑风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明确黑社会组织性质

  1997年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专门规定。2002年,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又专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法律解释。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把上述解释内容正式写入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明确: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同时,修正案还增加了财产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提高敲诈勒索罪法定最高刑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联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从而加大了涉黑犯罪的惩处力度。

  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修正案(八)草案中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了罚金刑。

  加大强迫交易罪惩处力度

  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修正案(八)草案加大了强迫交易罪的惩处力度。

  草案提出,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进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

  草案完善了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

  严惩寻衅滋事罪首要分子

  草案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草案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保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草案还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论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次修正案将特殊累犯范围扩大,无疑将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关注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人大代表不得干预司法

  不得干涉招投标 不得牟取私利

  据新华社电 昨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不得利用职务牟私利

  履职不够积极主动、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干涉招标投标……针对当前各级人大代表履职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禁令”:“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修正案草案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了具体时间限制,具体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

  人身自由更受保护

  草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时,应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

  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修正案草案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规定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应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修正案草案加强了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组织服务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说明时表示,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禁止人大代表干预司法案件和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构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申请时,要检查是否存在打击报复。

  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建“非遗”目录要问问公众

  境外组织入境调查“非遗”需经批准

  据新华社电 最近几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非遗”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大量珍贵实物遭到毁弃……所有这些,都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昨日首次提请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草案明确,国务院和省区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予以保护。为了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草案规定,在“非遗”名录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并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明确,境外组织需批准方可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调查。

  草案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草案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继续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关注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

  履行兵役实绩可成升职依据

  草案规定要保障预备役军官待遇


  据新华社电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工作实绩将有望纳为升职依据。

  有常委会委员、部队和地方提出,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不仅应作为所在单位对其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还应作为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修正案草案还对军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作了规定。

  会议部分议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继续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

  继续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

  继续审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首次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首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首次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

  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报请批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报请备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

  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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