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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18年来首次修改: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8月24日03:24
  本报讯 昨天,代表法修正案等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是代表法施行18年来的首次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草案建议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

  草案除了明确规定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外还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鉴于中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代表法1992年颁布,此次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是代表法施行18年来的首次修改。李适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代表履职不够积极主动,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职。在此情况下做出修改。

  草案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的监督。对此,李适时介绍说:“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针对这种情况,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事例

  一些地方出现代表工作室


  7月15日,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调元镇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挂牌成立,专职人大代表罗刚模正式上任,成为罗江县第三位专职人大代表。

  6月24日起,罗江县调元镇、御营镇先后成立了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刘圣会、李国喜分别担任两个镇的专职人大代表,接待选区来访群众,集中听取、收集民意。

  专职人大代表享受正科级待遇,生活补助和调研经费,均将纳入县人大的财政预算体系。

  除四川省罗江县外,我国其他一些地方如南京市江宁区也出现了人大代表工作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鼓励个人参与“非遗”保护


  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草案还明确,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草案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支持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集中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实施调查需尊重风俗习惯

  草案规定了县级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可以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调查工作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对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为了防止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境内任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草案规定,境外组织可经批准后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草案规定,实施调查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非遗教育拟纳入学校课程

  草案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草案指出,开设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教育活动,培养专门人才。

  同时,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意识。

  禁止以歪曲方式使用非遗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草案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草案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传承人应尽培养人才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草案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草案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继续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给予有利于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支持;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人民调解法草案

  人民调委会应有妇女成员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3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人民调解法草案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

  此前,草案第七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些常委会委员、有关部门提出,为了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委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并借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文字综合新华社本报记者孙乾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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