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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也是法治教化过程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5日11:07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期徒刑上限拟提高到25年、取消盗窃罪等13个死刑罪名、“宽宥”75岁以上罪犯、飙车和醉驾入罪等亮点浮出水面,舆论对此好评如潮。

  作为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刑法的修改不仅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还承载了一个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期待,历来受到民众的瞩目。此次第八次修正,是我国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较为全面的一次修改,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影响可想而知。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看,修正案(八)草案不仅在合理限制死刑、提高刑罚体系科学性上进步明显,顺应了刑罚轻缓化和法治文明进步的方向;同时也体现了对社会发展的敏锐洞察,以及对主流民意的良好回应。

  刑法修改在内容上追求文明、科学、进步的同时,其本身的程序价值也值得认真对待。以什么样的程序路径实现刑法修改的正当性,如何最大程度地吸收公民意见,在修法的同时尽可能实现文本之外的社会意义,应当是我们关注修法所不能忽视的重要论题。

  任何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是一个价值衡量与利益博弈的过程,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价值立场和利益取向,只有在充分商讨、争论、妥协的基础上,法律文本才能更加科学、正当。以往,我们较为关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民意吸纳,大凡新法的出台都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民主化路径,重视向普通公民开门纳谏;但是对于现有法律的修改,则习惯于走专家化道路,相关草案很少向社会公开,而是在专业系统内部充分酝酿后直接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其实,这是对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片面理解。准确地说,立法是一个包含立、改、废三项活动的专业术语,法律的修改与新法的制定一样,都是立法的重要内容,因而也需要合乎“开门立法”的规则要求,走民意公开讨论博弈之路。

  从修法的实质内容看,任何条文的修改也与制定新条文一样,都涉及到权利义务的配置以及社会关系的调整,所以也需要充分听取普通民众的意见和诉求。类如此次刑法修改,诸如“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拟定为犯罪,原本就是民意碰撞的焦点话题,其入罪正当性何在?入罪标准几何?量刑情节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在草案不公开的背景中,很难得到充分的民意商讨。如果走民主化修法路径,将相关条文公布于众,则能进一步提升刑法内容的民意分量。

  更重要的是,修法走民主化路径还有助于影响、改变民众的法律心理,具有重大的法治教化功能。众所周知,刑法的修改必然触及公众对刑罚的心理,从此次修改的网络舆情看,民众对“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入罪多表示赞许,而对一些死刑罪名的取消则颇多担忧,这再度印证了我国民众的刑罚报应性心理根深蒂固,对死刑的震慑功能颇为迷恋。一方面是法律人士对限制死刑的充分肯定,一方面则是普通公民的不理解与不支持,面对这种民意偏差,闭门修法只能打造出一个文明的法律文本,却难以改变藏纳在民众内心的刑罚报应心理,而这种心理恰是我们在刑法现代化乃至整个法治道路上必须克服的文化障碍。

  回想当初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如果不是经历过那么多的争论,各路学者纷纷在媒体上立言解说,多方舆论从不同角度持续关注,“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物权理念也不会像今天这样深入人心,维护私权的勇气和决心也不至于演变为推动拆迁变法的坚强动力。反观之下,如果能够像物权法立法那样反复争论与商讨,让各种观点充分涌现并相互激荡,先进性意见在碰撞中必然能够影响大众心理,从而改变藏纳已千年的传统刑罚观,引导民众逐渐确立更为文明的法治理念,也为刑法的实施与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社会文化环境。如此,则不失为刑法修改之大幸,更不失为法治教化之大幸。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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