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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 死刑等问题成焦点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8月26日07:55
  中广网北京8月26日消息(记者侯艳 张华杰)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12分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25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部法律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减少了一批死刑罪名,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

  草案规定,对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郑功成委员:应该是从人的行为能力的角度来考虑减刑,而不是从人的年龄来考虑减刑。如果光从年龄上讲,说75岁以上老人不适用死刑,我是不太赞成的。如果从犯罪原因、性质方面可以考虑,光从年龄上免除死刑,这一点我建议慎重。

  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情节恶劣的,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姜健认为草案的这个条款还处罚得太轻,她建议增加一些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姜健:再加上: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的出7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更有利于威慑醉酒驾驶。

  乔传秀委员建议加大对醉酒驾车的打击力度,她说:建议删除修正案第22条中"情节恶劣"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驾驶行为属于主观故意,所造成的现实社会的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了恶意欠薪为犯罪。草案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郑功成委员:欠薪问题看起来是个简单的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从2003年开始清理欠薪到现在已经是第八个年头,还有很多地方仍然拖欠工资。现在讲,如果不作为一种刑事犯罪,不足以威慑。

  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大学校长罗和安建议明确恶意欠薪罪可以采取自诉形式。

  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大学校长罗和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界定了恶意欠薪只采用公诉的形式,有没有考虑自诉的形式?就是公诉和自诉一起考虑。

  草案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说,这一条没有解决故意排放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司法实践中,常有故意排放上述有害物质行为,因法律上的漏洞而重刑轻定,这样实际上放纵环境污染犯罪,也达不到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目的。为此,我建议增加一项内容:故意实施上列行为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115条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现行刑法第115条规定的量刑额度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次刑法修正案,是1997年中国大规模修订刑法后,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也是新刑法颁布以来首次提出减少死刑,于是有人担心:死刑作为最严重的刑罚,其威慑力毋庸置疑,减少死刑会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

  对此,法学专家的解释是:此次减少的死刑罪名中,经济罪占了多数,一类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另一类是从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等因素考虑,不适合规定死刑的犯罪,毕竟侵犯财产和人的生命没有办法相比的。

  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并非越重越好,而是应该做到有罪必罚,这比单纯重罚更有效。因此,此次的刑法修改,既体现出对犯罪者的严惩又蕴含着对于生命权的保障。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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