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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被刷3万 储户将中信银行支行告上法庭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9月01日19:06
  储户张先生去云南丽江游玩,持中信银行储蓄卡到其他银行的ATM机上取款。不料,他的银行卡信息竟被犯罪分子安装在ATM机上的设备盗取。犯罪分子取走了张先生卡内3万多元。为了讨回本息及损失,张先生将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以下简称富华支行)告到法院。昨天下午,市二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询问。

  案发 ATM机取钱信息被盗

  昨天下午,记者在法院见到张先生。他回忆说,2007年,他在被告富华支行办了一张储蓄卡,2009年6月,他去丽江游玩,分两次在ATM机上取钱。“等再次取钱时,发现卡里钱被盗了3万多。”张先生说,他急忙向丽江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今年2月,云南大理市法院认定,被告黄某等人于2009年6月5日在当地银行ATM机上,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窃取了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储户银行卡资料,然后伪造银行卡使用。为了讨回银行卡本金及损失等,张先生将富华支行告到法院,要求对方兑付自己的存款本金3.1万多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一审 应向犯罪分子追偿

  一审法院认为,因侵犯张先生权利的主体系盗取钱款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已被缉拿归案,张先生理应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被告银行与张先生虽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但被告银行对张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取的问题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

  张先生说,黄某等人已将钱花了,他们被判刑后,自己没有得到一分赔偿。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更换律师提出上诉。

  上诉 银行不识别假卡致损失

  作为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刘英杰告诉记者,本案中,储户没有任何过错,中信银行一方存在过错,而不能转嫁自己的责任给犯罪分子;中信银行对于自己发放的银行卡居然不能识别真伪,对于一张伪造卡(假卡)放款,说明中信银行没有采用安全有效的技术;犯罪分子在一天之内连取10次,每次都是2012元,银行方面没有对储户履行危险提示义务。

  刘律师还说,虽然张先生是在其他银行ATM机上取款被盗信息的,但是中信银行与其他银行是委托关系,最终放款由中信银行决定,那么中信银行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说法

  犯罪分子担责

  中信银行富华支行在法庭表示,银联成员通过银联公司的清算系统结算,彼此没有委托代理关系,且实施犯罪者是在其他银行ATM机上复制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也应由其他银行承担。此外,刑事判决书认定犯罪分子构成侵权行为,损害发生应该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与银行无关。富华支行代理人当庭表示不便接受记者采访。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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