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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大新规:常委委员一年无故缺会3次可劝辞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9月04日02:39
  据《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报道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新政”,“一年内无故缺席3次以上(含3次)常委会会议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劝其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这是下月开始实施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保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的26条“刚性原则”之一。

  出勤情况通过媒体曝光

  在严格会议考勤制度方面,除了对无故缺席3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实施劝辞这一手段外,《意见》还规定:每次常委会会后通报总体出席情况,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常委会向市委提出下一届是否连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的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度出勤情况向下一次人代会书面报告。

  “因生病、预先安排的出访、参加中央或省、市的重要会议(公务活动)不能出席会议或全程参加会议的”,可以向人大提交书面请假条,经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原因一律不得请假。

  广州市人大严肃常委会会议纪律的做法引起强烈反响。据了解,上月30日举行的市人大第33次常委会结束后,考勤名单即在媒体上公布,市人大如此“不留情面”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正副市长要列席人代会

  不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念紧箍咒,《意见》对列席人员和报告人也有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按照会议议题,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为正副市长、正副法院院长和正副检察长。此外,有关议题的列席单位,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派3位负责同志列席分组会议,其中一名应为副局级以上干部。

  《意见》对报告人身份也进行了明确。“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手作报告。其他较单一的专项性报告,市政府可以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的正职领导作报告。

  可对一府两院报告打分

  《意见》还明确了建立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制度。在听取和审议或审阅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报告及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对报告内容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凡测评为“不满意”半数以上的,应在主任会议规定的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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