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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问题奶粉免罚”是一种误导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9月12日01:29
  社论

  近日,多地清缴问题奶粉的消息频频见诸媒体,然而,有心人会发现,虽然各地执法的依据都是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但是,问题奶粉上缴后的“免罚”问题,各地却有着不同的表述。北京市规定,凡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而之前福州、昆明、江西等地的规定则是,可“免于处罚”或“免于行政处罚”。

  舆论对于福州、昆明、江西等地的做法均解读为,主动上缴问题乳粉“免罚”。不过,如果结果确实如此,将有违法之嫌,根据刑法,藏匿、使用、销售三聚氰胺乳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二者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此前包括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在内的一大批涉案人员都因此受到刑事追究。而今,仅仅因为主动“自首”,运销三聚氰胺乳粉竟然可以“脱罪”了,这让之前因问题奶粉触法的人如何服气?又让公众如何能接受?

  显然,北京市对于“上缴问题奶粉免罚”的表述无疑要严谨很多,“主动上缴”固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参考,但绝不是将之前的罪责一笔勾销的理由。置法律和天良于不顾,销售、使用三聚氰胺乳粉,在国家一次次的查处行动中蒙混过关,这无疑是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威严。我们相信,卫生部的官方文件不可能出现如此与法律相悖的说法,因此我们推断,福州、昆明、江西等地的规定可能存在表述不清的问题,由于这已经造成对社会的重大误导,亟待澄清和纠正。

  借此,我们也提醒政府相关部门,此一轮的问题奶粉查处,一定要深入和到位,不负公众的期待。

  一来,对于问题奶粉“主动”上缴,不可期待过高。那些隐匿问题奶粉的单位和个人,历经2008年至今的多次问题奶粉查处风暴,仍然决意抗衡法律,原因不外乎两个,要么是明确自己的罪责难逃法律追究,要么是问题奶粉带来的暴利太过难舍。对此,简单以“自首从宽,抗拒从严”来进行舆论声势上的威慑,效果并不容乐观。其实,要想促使这些单位和个人“自首”,惟一的办法就是向违法者呈现执法的高压态势,让这些人真正感觉,再次蒙混过关将毫无可能。众所周知,问题奶粉之所以至今难以禁绝,根子就出在执法不力上,此次相关部门若想让三聚氰胺乳粉画上句号而不是问号,不刷新执法尤其是基层执法的局面是万万不行的。

  二来,对于问题奶粉追责不能打折扣,无论以什么名义。福州、昆明、江西等地突出“免于处罚”的政策宣示,背后的心态令人玩味。事实上,对问题奶粉追责的不到位,一直是个难以回避的问题,8月30日《新京报》报道,一个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竟然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为此感慨,目前对问题奶粉的主犯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罪犯。而今,如果进一步实行“自首免罚”的新政,这会不会让那些本应受法律严惩的问题奶粉责任人,再次化险为夷呢?有人认为,现行法律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不完善,其实了解法律就会知道,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并不存在法律不够用的问题。所以,问题奶粉追责的问题主要不在法律上,而是因为“消极执法”和“选择执法”。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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