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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两万斤“毒蘑菇”事件再曝食品安全问题 多头监管被钻“空当”执法标准不一问责难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5日07:39
  本报记者邓红阳

  “新鲜蔬菜残留农药可能超标、面粉里面的增白剂可能超标、猪肉里面可能含有瘦肉精……”9月14日上午,在河南省郑州市王寨路附近的一个市场上,一位王姓市民摇着头对记者说,“现在一提吃饭都头痛,不知道哪口吃错了,就会给身体带来麻烦。”

  也就是在这个市场附近,有着全市菌类产品最齐全的销售区域。前不久,郑州市工商执法人员在那里一举查获工业盐腌泡的蘑菇约两万斤。

  “幸亏工商执法人员及时查获了这些"毒蘑菇"!如果没被执法部门发现,上了市民的餐桌,该由哪个部门来负责?”不少市民在庆幸之余,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食品从源头到餐桌有不少环节,只要在一个监管环节上出了问题,伪劣食品就可能成为漏网之鱼。在监管环节上,每个执法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如果出了问题,只让一个执法部门承担责任是不合适的。”郑州市工商局的一位执法人员这样认为。

  而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近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让“多头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乱象饱受诟病,有必要对监管机制进一步进行完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问责制。

  利诱使不法商人寻找执法“空当”

  “我销售的蘑菇产品有进销台账,出了问题可找上家。但受"毒蘑菇"的影响,销量和信誉都受到重创,我的损失该向哪个部门来反映?”李姓商户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利益诱惑让一些商家丧失了起码的道德,伺机寻找执法上的"空当"。”一位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郑州市场上查获的工业盐腌泡的蘑菇,商家主要是为了延长储存时间。

  据介绍,1吨工业用盐的市场价格为400元左右,而食用盐一吨600元左右,他们使用工业盐是为降低成本,谋取更大的利润。

  工业盐主要用于化工生产,其主要成分是亚硝酸钠,而亚硝酸钠是强致癌物质。

  “哪个环节监管不到位,就有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位执法人员以蘑菇为例,向记者细数了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涉及的诸多管理部门。

  首先,蘑菇作为农产品,其生产归农业部门管理。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农业部门一开始就应该监控农民在生产过程中有没有使用有害物。

  其次,蘑菇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又受质检部门管辖。

  而在蘑菇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会不会有人添加东西,这是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

  蘑菇产品流到餐桌上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如果市民因食用“毒蘑菇”出了问题,则由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在这些执法部门的衔接过程中,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如果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在利益诱惑下,不法商人就有可能钻空子。”这位执法人员分析说。

  部门执法标准不一导致问责难

  “本次查获的问题蘑菇,将取样送检后,取得相关证据后再依法进行处理。如果确属"毒蘑菇",将统一进行无害化销毁。”一位工商执法人员向记者表示。

  这位执法人员坦言,对问题蘑菇的认定,每个环节的检验标准并不相同。即使凭常识判断认为有问题,也需要经过检测进行认定。

  “比如说,增白剂的含量、瘦肉精的比例,三聚氰胺是否有害,是否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等等问题,学界至今还存在争议。再比如说,同样是黄花菜,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而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这位执法人员举例说,“你说执法部门该坚持什么样的标准?不出问题则罢,即使出了问题,每个执法部门的辩解理由都会很充分,难以分清主次,势必使部门问责流于形式。”

  “问责难,意味着可能会在法律的落实执行时造成困难。”一位律师认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的是多部门分段管理的执法模式,食品安全一旦出了问题,很容易让一些执法部门找到借口,互相推诿,借机逃避责任。

  建立全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近些年来,打击问题食品的力度不断加大,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食品并没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安全仍然是人们所担忧的问题。"多头监管"因为监管的面不一样,检验标准不一样,难以做到层层把关。”郑州大学一位学者认为,应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加强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强化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全程控制。

  “尤其是问责制度应该更加制度化、透明化、科学化,并把它贯穿到食品安全日常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细节当中,落实到生产制造的每一个环节当中。”这位学者认为,这种问责制度应该明确“定性”与“定量”的问题,切实做到赏罚严明,容易实施,可操作性强,使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效果最大化。

  也有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为了尽可能地消除“多头监管”的弊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细化各监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其次,要明确各监管执法部门的监管手段,使其有责有权,能有效实施监管;再次,由各级政府出面成立协调机构,解决在具体执法中遇到的推诿扯皮的问题。

  河南一位知名律师认为,要通过明确责任,推到食品监管执法部门动态监测和分析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因素、食品的各种成分及安全性,为科学制订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可靠依据。

  “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统一规划,打破部门、行业和区域界限,成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从而形成统一、权威、强势的食品安全检测网络。”这位律师建议,食品监管执法部门要对产品进行免费强制监测,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结果负责,政府还可以考虑把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从作为独立机构行使职能,定期公布食品安全状况,增强检测结果的公信力。

  本报郑州9月14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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