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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急救医疗立法听证 患者能否选择医院成焦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16日04:19
  急救医疗立法听证昨举行 20位听证代表就未列入草案的两大焦点展开激辩

  15日上午,在《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上,20位 听证陈述人就两大焦点问题亮明了各自观点,并展开了激烈 辩论。有趣的是,这两大焦点问题并非草案所列内容。另外,虽然不少陈述人认为受时间限制,救护车限时到达不太实际,但出车时间应该控制在接报3分钟以内。

  文/记者曾向荣

  图/记者黄澄锋

  焦点 1

  在《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并没有“患者及其家属能否选择救治医院”的内容。

  但是记者注意到,对于这一点,陈述人中医生、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调度员、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大多明确认为不应该有选择权;而陈述人中的法学教授、律师大多支持给予伤病员及其家属选择救治医院的权利。

  正方

  患者应有条件地享有选择权

  在《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并没有“患者及其家属能否选择救治医院”的内容,但在昨天的听证会上,这个问题却是 辩论焦点。

  法学教授:广东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王冰路认为,法规应该有条件地赋予伤病员及其亲属选择医院的权利,让患者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以减少医患纠纷。这个条件就是要在伤病员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他注意到,安徽省、山东济南市等地在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尊重伤病员意愿等原则。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华也认为,法规应有条件地规定患者可以选择救治医疗机构。有条件是指排除了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心脏病等有可能引发猝死类的病症。除此之外,患者有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权利。

  普通市民:广州吉途仕达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的李广恒认为,他希望能选择医院,但若病情紧急时,伤病员及其近亲属应该有一个建议权,而不是选择权。

  消委会:衣建明来自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他提出,伤病员方应可以选择送治医院,急救中心有义务提供专业责任意见,并告知风险。

  反方

  放权给伤患将延误抢救时间

  街道:越秀区诗书街积寿巷社区居委党支部书记王周亮最先摆出自己的观点,他提出,“黄金10分钟”的抢救时间,对伤病员十分宝贵。王周亮认为,在第一时间将伤病员就近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是最好的救治方法。“120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赢利性公益事业,目的是为了抢救急、危、重伤员的生命,无法完全照顾到每个个体的特殊需求。”

  荔湾区金花街办事处副主任刘敬彤认为,“现有参与急救医疗的医院只有56间,资源有限,如果伤病员要求自主选择医院而出现长时间占用设备,势必影响其他伤病员的救治。”刘敬彤曾目睹过一次安全事故紧急求援,当时需要救助的伤员较多,一间医院无法承担救治任务,“120”调度附近多家医院对伤员进行救治,最终都被及时转送到专科医院治疗,那次救援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她说,设想一下,如果伤病员及家属要求到指定医院,势必延误救治。

  医疗系统: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主任医师陈安薇认为,应该以病情作为首要条件,很多有生命危险的病人,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送到医院,因此在能否选择医院这个问题上应该有一个理性的认识。

  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苏晓琦表示,对于急救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院,广州市卫生局认为,条例不宜作出这样的规定。

  医生建议:

  将社区卫生中心

  设成基层救助站

  医师陈安薇建议,应该把各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急救网络中的基层急救站来设置,这是发展的趋向。她说,目前北京已经建立了120社区医院的急救链条,在10分钟时间内先由社区医院的工作人员做一些生命体征的认定和支持。她建议,120接报后,先通知医院,后通知社区医院,充分利用医疗资源以挽救生命。

  焦点 2

  《急救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5分钟内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人员。”就这一点,有 听证陈述人认为,应该将出车时间限制在3分钟以内。

  对于“120”救护车出车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到达急救现场,多数 听证陈述人认为,从广州交通状况的实际出发,很难对这一时限作出硬性规定。

  辩论

  交通不够顺畅限时不切实际

  草案中并未对救护车到达现场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就这一点听证代表们展开了激烈 辩论,多数 听证陈述人都表示,由于受交通状况等因素影响,规定救护车多久到达救护现场是不切实际的。

  张永华认为,不宜对救护车到达现场的时限作出规定。他说,目前的统计数据表明,广州的情况是,从病人家属打120到急救车到达现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黄金10分钟。根据他的统计,这个时间在12分33秒左右。他介绍说,在地方立法中,内地只有一个城市对救护车到达时间作出规定。但就广州的实际情况而言,10分钟内到达根本没法实现。既然做不到,就不要规定到达时限。如果非要规定,易引发医患纠纷。

  王冰路认为,缺乏时限性的规定,急救医疗的及时和有效就很难得到保障,制定条例的价值和效果将大打折扣。但对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的时间不应一刀切,应由权威机构进行测算,作出科学规定。

  讨论

  出车时间控制在3分钟为宜

  从听证会现场情况看,几乎所有代表都赞同对出车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分歧体现在是3分钟还是5分钟。

  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报春说,急救指挥中心提供的2008年出车时间数据显示,2008年广州急救网络医院平均出车时间为178秒,出车时间最长的是307秒,全年白天平均出车时间为153秒,夜间平均出车时间为196秒。如果医院急救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出车时间可以控制在接到120调度电话后的2~3分钟之间,这也是符合现状的。如果条例把这个时间延后到5分钟,不利于急救工作。

  张永华认为,法规可以对救护车出车时间作出规定,3分钟为宜。

  刘敬彤认为,对于出车时间,应该作出规定,但她认为,不应该限定在3分钟之内,因为数据表明,2008年广州急救网络医院的平均出车时间大约为3分钟,有一半的出车时间超过3分钟,如果条例规定为3分钟,这将使一半的出车处于违规状态。

  听证陈述人

  医生 3人

  律师 4人

  教师 3人

  街道工作人员 3人

  法院工作人员 1人

  公司职员 2人

  急救指挥中心 1人

  退休人员 1人

  卫生局1人(单位代表)

  消委会1人(单位代表)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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