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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杀人男子被执行死刑 曾多次殴打并强奸她人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9月24日17:48

  强奸杀人男子被执行死刑

  本报讯(通讯员李佳)因多次违背妇女意志,并采取殴打、扼压等手段强奸她人,且在其中一起犯罪过程中将被害人掐死。9月20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杀人犯、强奸犯刘军宝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刘军宝今年35岁,北京人,初中文化。1990年11月刘军宝因犯盗窃罪被收容教养2年,1999年10月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军宝分别在1996年3月、2007年11月、2008年5月、2008年6月期间,在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地下室、街边花园等地,先后对途经该地的5名女性图谋不轨,采用殴打被害人面部,扼压颈部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中,2008年6月30日凌晨,刘军宝在对代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将代某掐死。

  一名被害人陈述证明,她和同事租住在房山区西潞办事处一小区单元地下室,2007年11月3日晚下班后,她回到住处准备用钥匙开门时,她感觉后面有人使劲推了她一下,并打她,她见是1名男子,喊了一声,男子掐住她的脖子,她就昏了过去。男子走后她立刻打电话报警。事后经被害人辨认,这名男子就是刘军宝。

  刘军宝在之前的法庭审理中曾辩解称,他没有杀死代某的想法,因此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刘军宝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提出,刘军宝为追求强奸的目的而放任其暴力行为,不应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更符合强奸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对于刘军宝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认为,刘军宝殴打并反复扼压代某的颈部,将代某杀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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