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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襄汾溃坝重大责任事故58名被告一审宣判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9月30日16:39
  新华网太原9月30日电(记者胡靖国)山西太原、临汾等地法院于9月30日对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涉及58名被告的2008年山西省襄汾县“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逃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万元及没收财产3000万元;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临汾市原副市长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书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山西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苏保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山西省临汾市政府原市长助理张德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山西省吉县原县委书记张金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原处长闫瑞峰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以上罪犯犯罪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到有期徒刑20年不等的徒刑。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下泄尾砂量约19万立方米,淹没面积约35.9公顷,共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

  最终起诉到法院的涉“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共计58名,其中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3人、处以下干部17人、其他人员24人。由于案情重大,涉案人员众多,“9·8”溃坝系列案件由山西省高级法院分别指定7个中级法院和临汾市的8个基层法院管辖审理。各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从2009年6月份开始,陆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各一审法院经认真依法审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逐一认定。经临汾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的犯罪事实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新塔公司在非法生产期间,非法买卖炸药4399.63公斤、雷管3388枚、导火索5380米;非法采矿罪——新塔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证过期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矿,在各级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并处罚后,仍继续非法采矿生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07年9月2日,张佩亮等人决定对1988年已作闭库处理的原太钢集团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980沟尾矿库重新启用,2008年9月8日,该尾矿库发生溃坝;逃税罪——张佩亮等人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安排人对新塔公司和鑫上交煤矿设立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新塔公司逃税金额总计1900多万元,鑫上交煤矿逃税金额总计685万余元;行贿罪——张佩亮为感谢段波在其购买山西省安泽县红星煤矿接替井过程中的帮助,送给段波20%干股,并挂在段波之父名下,将煤矿转卖后,分给段波2000万元。 经太原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的犯罪事实有:1998年至2008年,被告人段波利用其在临汾市公安局担任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接替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新塔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先后三次非法获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440多万元,其中收受张佩亮送给的2000万元。

  经山西省朔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临汾市原副市长周杰的犯罪事实有: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周杰利用其分管工业、安全、民营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28万元,其中收受张佩亮3万元。

  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书勇的犯罪事实有:刘书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塔尔山铁矿(新塔公司前身)违规转让过程中,作为审批管理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监管缺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经山西省忻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山西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苏保生的犯罪事实有:苏保生作为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其责任内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其未忠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未尽到应尽的督察义务,对新塔矿业公司980沟尾矿库存在问题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导致“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的发生。

  经太原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临汾市政府原市长助理张德英的犯罪事实有: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张德英在担任山西省汾西县委书记、翼城县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款共84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张佩亮5万元。

  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吉县原县委书记张金凤的犯罪事实有: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金凤在担任山西省曲沃县县长、襄汾县县长、吉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89.88万元,美元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收受张佩亮20万元。

  经山西省阳泉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原处长闫瑞峰的犯罪事实有: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闫瑞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贿罪——被告人闫瑞峰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闫瑞峰尚有财产人民币2520008.9元、美元23577.1元、港币21436.72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闫瑞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属自首。

  临汾的尧都区等8家法院也认真审理查明了其余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依法处以相应的刑罚。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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