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史漓莎报道)10月1日起,新疆对全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调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
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由月营业额(或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或销售额)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