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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虐打老人案被发回重审 因一审程序存在问题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10月07日17:51

  爱侬家政不服赔偿判决提出上诉 一中院已作出终审裁定 认为一审程序存在问题

  保姆虐打老人案 被发回重审

  本报讯(记者 李奎)瘫痪在床的贾老太的脸上、身上经常有伤,儿女们在家中安装监控器后,发现居然是保姆张某所为,法院一审判令爱侬家政向贾老太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余元。

  日前,市一中院对这起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保姆虐打老人案作出终审裁定,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据贾老太的女儿刘女士说,2008年9月,75岁的老母亲因患脑血栓瘫痪在床,家人与爱侬家政签订家政服务雇佣合同,为贾老太聘请保姆,该公司指派家政保姆张某对其照顾。

  2009年4月时,贾老太的儿女们陆续发现母亲一系列反常情况:身上有不明伤痕、健康每况愈下、精神抑郁……由于贾老太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儿女们就询问保姆张某,得到的回答是碰撞导致。

  但贾老太处处畏惧保姆的情况,引起了儿女们的怀疑,于是他们在房间安装了监视器。

  监视结果让家人大吃一惊:果真是保姆张某虐待贾老太,并对其进行殴打,甚至张某还按住老人的头往床上撞。

  2009年5月5日,贾老太入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颌下及颈部外伤性淤血,面颊部有抓痕。贾老太家人报警后,张某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事后张某未说明施暴理由。

  贾老太的子女作为老太太的委托代理人将爱侬家政起诉,索赔医疗费、护理费5600余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

  2009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爱侬家政收取了相应的保证金,可以认定其在客户与家政服务员间,并非单纯的中间人。

  家政职介行业具有特殊性,负有对其推荐的家政服务员在职业、道德、能力方面的一般审查义务。

  法院认为,爱侬家政未适当履行对家政服务员的基本审查义务,提供的家政服务员不符合最基本要求,致使老太太身心受伤,存在过错,应合理担责。法院判令爱侬家政公开道歉并赔偿贾老太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余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爱侬家政随后提出上诉。

  近日,贾老太的女儿刘女士告诉记者,一中院日前已作出终审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程序存在问题。

  “这件事发生以后,我们家不敢再雇请保姆了,只能由几个子女轮流照看老母亲。”刘女士说。

  记者就此事采访爱侬家政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向负责人请示后对记者答复称,该案确已发回重审,但公司暂时不便发表意见。

  律师分析

  家政服务应推“家政责任险”

  据了解,爱侬家政针对此案曾向媒体表示,公司与贾老太之间只是一种中介服务关系。贾老太与保姆存在雇佣关系,保姆是实际侵权人,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爱侬家政还认为,公司在为贾老太介绍张某前,已对其有无犯罪前科、健康与否进行审查。至于张某虐待老人事件,公司无法预估,更无法负责。

  针对此案,北京新开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伟表示,从目前的家政行业来看,几乎所有的家政公司与保姆之间都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为雇主提供的多是一次性的介绍服务。虽然北京很多家政公司采取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来约束保姆的行为,但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手段。

  由于家政服务业准入门槛低,目前的家政公司也良莠不齐。家政公司如何对所介绍的保姆进行审查,以及对保姆为雇主开始提供服务后如何进行相应管理,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断案时只能依据自由裁量权。

  刘律师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及家政行业组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及行业服务标准,使得出现类似本案中的纠纷时有章可循。

  同时,刘律师还认为,鉴于家政服务的特殊性,家政行业可效仿“医疗责任险”,推出“家政责任险”,以防范因保姆或雇主侵权行为带来的风险。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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