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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税局紧急通知:减免8税种 认定条件公布

来源:南海网
2010年10月14日08:08
  国庆节期间我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为尽快恢复海口市正常的税收工作秩序,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10月13日,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扶持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政策的紧急通知,对该市遭受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的相关涉税税收进行减免,扶持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据了解,海口地税局此次出台的紧急应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8个税种。

  另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企业应提供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注:个人应提供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8个可减免税种及认定条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资源税:纳税人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车船使用税:已完税的车船因自然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至本年度终了的税款。

  契税: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房产税:经鉴定,对遭受自然灾害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印花税: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安合同、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海口市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毁损、报废的,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相关规定扣除。(注:企业的资产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和审批。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个人所得税: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商报记者 苏桂除 通讯员 吴树岩

  作者:苏桂除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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