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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草案按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征税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0月25日18:46
  中广网北京10月25日消息(记者马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车船税法草案今天(25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审议,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对草案作了说明。

  根据车船税法草案的内容,我国乘用车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将由现行统一计税,调整为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谢旭人说,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草案对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同时,为了支持发展汽车甩挂运输,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对于船舶,草案仍维持现行每净吨3元至6元的税额幅度不变。草案还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车船税草案却按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的依据,对此,谢旭人说,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草案中还提到了关于部分车船的税收优惠。

  谢旭人: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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