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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车船税应为车船使用税 随车辆折旧而递减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10月26日07:03

  根据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我国乘用车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将由现行统一计税,调整为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10月25日新华网)

  众所周知,现在的“车船税”,原来是叫“车船使用税”。公众可能会有些想不通:我买车交了购置税,我上路交了燃油税,怎么一年一度还要交车船使用税?我使用自己的车凭什么还要向国家交税?

  2007年,“车船使用税”改称“车船税”,明确了该项税收的性质。车船税从此成为典型的财产税。

  所谓财产税,顾名思义应该是依据财产的价值征税。此前因为车辆价值不好评估而一直实行定额征收,这可以理解;现在为了照顾公平,又准备依据排量不同而分档计征,也未必不可。因为汽车作为一项财产的价值,与其排量大小确实基本成正比,尽管这只是一种简易的粗估方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但动辄扯上“节能减排”,甚至以此涨价,则完全扭曲了车船税作为一项财产税的本质。

  更重要的是,车船税既是一项财产税,就不应对同一辆车从新买到报废,始终以同一个税率征税。因为车辆基本是没法保值增值的,而必然会一年比一年贬值。既然这项财产本身始终处在贬值过程当中,以之作为计税依据的车船税就应该随之依年递减。这一点,在“车船税暂行条例”升级为“车船税法”时,不应该被立法者忽视。否则,因为按排量大小分档计征会提高车船税征收总量便积极调整,对车辆价值随年递减的客观事实却视而不见,会有“为增税而征税”之嫌。 (舒圣祥)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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