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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委员:车船税是财产税 计税依据应评估价值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26日23:12
  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 (记者 常红)“作为财产税,计税的依据应该按照评估价值。德国美国都有现成的做法。税赋的调整应该让大多数人的税赋是基本上不变,或者是有所降低。”此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对车船税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方新委员认为,制定车船税法,调整税负结构很有必要。关于计税依据,按排量收税的两条理由不充分。

  德国有现成的做法,一个车就按照价格分档收车船税,既然作为资产,其价值还要随着使用年限折旧,第一年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第二年以后每年递减10%,到第10年只收最低的25块钱,这才体现出是财产税。美国基本上也是这种做法。

  节能减排的导向作用。实际上应该通过燃油税调节,车多跑、多排放了就要多交税,这在燃油税里已经体现了。

  “关于税负结构。如果就是按现在定的以排量为计税依据,建议再算细一些。”

  方新委员指出,现在只给出了1.6升及以下的是58%,1.6升到2.5升是39%,2.5升以上是3%。既然要收,立法时的依据应该更加细致一些。例如1.0升以下的是多少,1.0-1.6的是多少,1.6-2.0的是多少,其中1.6-2.0是私家车主力车型,应该把这个数算出来,不能笼统地算1.6以上的是38%。我们对于1.0以下的,或者1.3以下的予以优惠鼓励,对2.5以上的,去增加税收,这些都可以。但是到底多少人是处于中间值?

  “车船税是一个小税种,但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现在全国汽车的保有量大约是八千万量,涉及到数亿人,所以要有一些更详细的测算,有科学依据。” 方新委员说。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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