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资阳市一场工程款清算纠纷中,各公司之间张三欠李四,李四欠王五,每家说起来都一肚子委屈,但裹挟在这场纠纷中的100余名农民工的200余万元工资却被拖欠了四年无人过问——
有谁想过无辜者的生计
本报记者 李国 本报实习生 肖阳
“干活拿钱”,这是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本案中,不管各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如何分割,100多位付出辛勤劳动的农民工与这场纷争毫无关系,他们是无辜者,也是权益被侵害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打得不可开交时,有谁想过他们的生计?
——编辑手记
新闻
“又快到年终了,老板说政府欠他的钱还没拿到,今年我们的血汗钱又要泡汤了,希望为农民工说话的工人日报为我们维权!”
11月1日,在重庆打工的刘利华、甘耀华等10多位农民工代表来到本报重庆记者站,反映四川资阳市新市镇玉丰砂石厂拖欠100余名农民工200余万元的工资,最长的已经超过4年。
大公司欠小企业的钱
据了解,这些农民工大多是四川简阳、安岳、乐至等地区的人。从2006年开始,他们一直在资阳市新市镇的玉丰砂石厂(简称玉丰砂石厂)打工,原来还能领到一些生活费,但从2010年开始,他们没领到一分钱工资,企业老板张玉兴每次都推说是资阳市政府所属的资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欠他的钱不给,其无法兑现农民工欠薪。
农民工们说,“快过年了,孩子上学要钱,家里人生病要钱,如果还拿不到工资,实在无颜面对妻儿老小。”
随后,记者驱车数百里来到资阳市,玉丰砂石厂领导人张玉兴面对记者直倒“苦水”:“我也是农民啦,一分钱也不愿拖欠,可没有办法呀,政府欠我三四百万元不给,我实在是无能为力!”
张玉兴告诉记者,“2006年,资阳市政府兴建的S106线路工程建设开工,在发包方城投公司没有拨付工程款和承建方资阳市蜀通路桥有限公司(简称蜀通公司)缺乏资金情况下,蜀通公司向其借款、赊用沙石材料,合计款项370.87万元。
“2008年,蜀通公司将其为城投公司施工产生的债权370.87万元转让给张玉兴以清偿债务,并通知了城投公司。城投公司接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异议,并在2009年9月以公司160号文件的形式,将欠玉丰砂石厂370.87万元的事实报告了资阳市建设局,但至今两年了没有任何音讯,造成玉丰砂石厂从今年春节后无钱支付10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现已欠薪200多万元。
“我走投无路,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给一个公正说法。但城投公司托人传话说,他们是政府的公司,代表国家,公司的钱用来搞建设,不是还账的,并通过有关部门影响法院的正常审理。”
张兴玉称,这些情况他已多次向资阳市委、市政府反映,但没有结果。
张兴玉说,“我是一个平民百姓,前些年靠党、国家的政策,辛苦经营、起早摸黑总算有了些积累,谁想遇到了这种法律管不到的‘霸王公司’,城投公司不还我钱,我哪有钱发放农民工工资?”
政府公司否认欠账
据记者调查,资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修建省道106线资阳沱江一桥改建、二桥新建工程,于2006年9月,将沱江二桥引道工程分包给蜀通公司。由于蜀通公司资金不足便采取向玉丰砂石厂赊用建筑材料方式施工,共欠玉丰砂石厂370.87万元,但蜀通公司并没有完成工程。
2008年6月,已无力继续施工的蜀通公司,将其在资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370.87万元债权,转让玉丰砂石厂抵债。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立即通知了城投公司,城投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并于2009年9月27日,以(城投160号)文件形式报告资阳市规划和建设局予以认可。
此后,玉丰砂石厂多次催收欠款未果,于今年7月向资阳市雁江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用400万元财产担保,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城投公司账户内的400万元。
城投公司财产被冻结后,依据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复议,法院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决定。
按照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原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复议,但资阳市城投公司在接到法院第一次复议维持原裁定的决定后,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二次申请复议,法院以57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形式,解除了对城投公司400万元资金的冻结。
资阳市城投公司总经理吉昌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城投公司与玉丰砂石厂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玉丰砂石厂享有的370万元债权的债务人为蜀通公司。由于蜀通公司将工程搞成了‘烂尾工程’,至今没有完成施工,城投公司已另找单位施工,至于城投公司到底应该给蜀通公司多少工程款,只有在工程审计后才知道。”
玉丰砂石厂提出,依据蜀通公司将享有城投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玉丰砂石厂的协议,其债权应由城投公司承担。吉昌荣认为,这份转让协议无效,因为工程在没有审计结果前,城投公司并不知道其与蜀通公司存在多少债权债务。
记者提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过程中,只要城投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吉昌荣表示,这些事是他的前任干的,现在前任已经被判刑入狱,跟他没有什么关系。
记者在城投公司交给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上看到:“申请人(城投公司)是资阳市委、市政府设立的对外融资大平台,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其流动资金400万元被冻结,已经影响到了申请人公司的正常招商引资工作和正常推动资阳市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也影响了资阳市对外招商引资的良好形象。”
法院“有说法”相关领导没说法
关于本案在财产保全中,城投公司以相同理由两次申请复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资阳市雁江区法院院长胡军。胡院长称,这是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结果,由于玉丰砂石厂起诉城投公司还款诉讼即将审理,其不便向新闻单位介绍相关情况。
记者随后来到资阳市委有关部门,希望就此问题采访政府相关领导,对方告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均在外出差,他们可以将问题向其进行转达。
10余天过去了,记者发稿前再次致电资阳市委方面,询问市领导是否有话要说。一位官员回复称,相关领导已经知晓新闻媒体在关注此事,但事情的解决总要有一个过程。这位官员称,将保持与记者的联系,一旦有结果将随时通报。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观点
享有债权不是欠薪的借口
陈明
在本案的政府工程款清算纠纷中,政府所属的城投公司是发包方,蜀通公司为承包方,玉丰砂石厂在与蜀通公司合作中成为债权方,玉丰砂石厂所属的100多位农民工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干活拿钱”,这是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不管本案中各债权债务方如何分割其权利和义务,100多位付出艰辛劳动的农民工与这场纷争毫无关系,他们在这场纷争中是无辜者,也是权益被侵害者。
时下,各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缘由各不相同,其中如本案一样,聘用农民工的老板因享有其他债权、工程款被拖欠,无力发放工资或有意以此为借口,拒不发放工资的大有人在,甚至一些人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要挟,逼迫对方偿还债务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案件中,农民工不仅被欠薪,而且成为老板要挟他人的一张牌,“我欠你们的工资,但他欠我的钱,你们去要账,我便发工资……”
本案中,玉丰砂石厂与100多位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属性决定了企业是发放工资的第一法律责任人,不管他人是否拖欠企业债务,均不能免除其不得拖欠工资的法定责任,此乃其一。
其二,作为政府,除负有国有资金不得滥用、保证工程质量之责外,监督企业不得侵犯职工权益,也是其不得懈怠的法定职责。
其三,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保护所有直接、间接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是其法定职责。保护国有资产固然重要,但我国宪法同时也规定了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同样受到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