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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称价格临时干预未到必要时 为辅助性措施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12月01日05:37

  价格临时干预未到“必要时” 发改委促各方正确看待

  ⊙记者 吴婷 梁敏 ○编辑 艾家静

  “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文,希望社会各方面正确看待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积极支持政府为抑制价格上涨较快势头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发改委指出,近期经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称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可以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对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发改委进一步解释称,我们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另外,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发改委补充表示,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不会影响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同时,这种干预措施也只是暂时性、辅助性的。”

  新世纪以来,针对2003年“非典”时期部分中药材和消毒用品价格暴涨,以及2008年初少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中央政府曾先后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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