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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出规定稳定物价 串通涨价可罚款500万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12月10日13:4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后今天正式公布处罚额度大幅度提高-- 

    串通涨价罚款增加400万元 串通涨价的可罚款500万元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的可罚300万 诱骗消费者交易可罚50万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可罚200万元

  本报讯(记者温如军)今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下称"新规定"),即日起实施。

  新规定明显地加大了对违反价格法操纵市场、大量囤积造成供应紧张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可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新规定将违反价格法的处罚金额从最高的100万提高到了500万,并增加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特别提出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行为的处罚规定。

  这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国务院通过行政手段遏制物价过快上涨的最新举措。修改后的规定称,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新增处罚内容

  串通涨价的可罚款500万元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诱骗消费者交易可罚50万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主要修改内容罚款额提高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的可罚300万

  修改前: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修改后: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修改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修改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修改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链接

  价格法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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