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0日电 (郭金超 张蔚然)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第二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说,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履行传承义务,有必要增加规定其不履行传承义务的退出机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此外,草案还将应予以保护并鼓励传承、传播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作了新的限定,进一步限定于属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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