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0日电 (张蔚然 郭金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再次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修订草案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治理或者无力治理以及治理后仍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治理责任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些地方提出,上述规定对地方多年的实际做法作了改变,不够妥当。
洪虎说,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生活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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