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白瀛)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一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草案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继续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履行传承义务,有必要增加规定其不履行传承义务的退出机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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