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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丽生:要加大生产建设项目致水土流失处罚力度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2月21日20:50
  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常红) “立法应确定保护优先原则,目前生产建设项目导致的水土流失远远大于水、风等自然因素导致的水土流失,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带来的水土流失的监管更为重要。现在对违反法律处罚力度偏轻,要加大生产建设项目导致水土流失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今天,十一届第十八次会议对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

  索丽生委员说,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第22条第2款“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我认为两个主管部门的位置应该调过来,因为这里是林区采伐林木的事项,主要主管部门是林业部门,其中涉及到水土保持措施,所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应该是“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25条第1款“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建议把其中的“技术条件”改为“资质”。“技术条件”这个词本身也不是标准用语。第35条第2款“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植树种草、轮封轮牧”,建议把“轮封轮牧”调到“植树种草”前面,这次立法中确定保护优先的原则,而“轮封轮牧”本身符合保护的概念,应该把其放到前面,而植树种草是人工措施。

  关于法律责任,索丽生认为其中对“违反本法规定”所做的处罚、罚款过轻。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生产建设项目导致的水土流失远远大于水、风等自然因素导致的水土流失,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带来的水土流失的监管更为重要。因此,加大生产建设项目中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水土流失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分必要,现在的处罚力度偏轻。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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