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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喜:拍电影电视登山等造成水土流失应当治理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2月21日20:52
  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常红) “拍摄电影、电视,登山等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也应当进行治理。”今天,十一届第十八次会议对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

  陈斯喜委员说,第32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可否包括拍摄电影、电视,登山等活动,如果包括这样解释太随意。“生产建设”通常是指办企业、搞工程,很难与拍摄电影、电视相联系。如果本条规定本意包括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建议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中的“生产建设”改为“从事其他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

  第47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要给予处分。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就要处分过于严厉。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有自由裁量空间,有些是可许可、可不许可的,根据水土保护的需要,按照从严管理的要求,可以不给予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必须许可,不许可就要处分,这样不利于加强水土保护。对可许可、可不许可的,还是交给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比较好。建议把“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删去,如果不删去,建议改为依法“应当给予许可或者批准不予以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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