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4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日前,卫生部发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规范指出,电子病历系统提供对电子病历进行患者匿名化处理的功能,以便在必要情况下保护患者健康情况等隐私。
规范称,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规范指出,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电子病历的管理以建立数据中心为基础,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自动备份到医院数据中心和第三方存储中心,在设定一定权限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
规范要求合理用药知识库必须功能包含以下要求: 1.提供根据患者药物过敏史对医嘱或处方进行审查并提示警告的功能。
2.提供患者用药的相互作用审查功能,审查范围应当包括新开药物之间以及新开药物与当前用药之间的相互作用。
3.提供对医嘱或处方药物剂量、给药途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功能,药物剂量合理性要考虑患者体重、年龄等个体因素。
4.提供对医嘱或处方中的药物与患者疾病之间的禁忌审查的功能。
5.提供药物的副作用、禁忌症提示功能,对需要监控副作用的药物,提示所需的检查检验项目,并根据患者怀孕、哺乳状况对药物进行禁忌审查的功能。
6.提供对重复用药进行审查的功能,重复用药包括药品名称、药物成分以及药品类别重复的情况。
2010年10月14日,卫生部决定在全国22个省份开展电子病历试点,要求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在部分医院和部分区域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
(责任编辑: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