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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昨审议通过新拆迁条例 规定取消行政强拆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1月20日02:01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具体规定

  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房屋应符合规划

  关于征收范围,条例草案规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还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补偿方案须征求民意

  关于征收程序,条例草案规定,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强拆改法院强执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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