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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包惊现3公斤大麻柳州首判涉及非洲毒品案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24日08:53

本报记者莫小松常鑫

  写明“女士内衣样品”的国际邮包,里面却是层层包裹的可疑物,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查扣这份国际邮包,最终确认内装大麻,并顺藤摸瓜将涉案男子抓获。不久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尼日利亚籍男子彼特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15天,罚金2000元,并驱逐出境。据了解,这是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判决涉及非洲的毒品案件。

  国际邮包内藏大麻

  案件缘于一个神秘的国际邮包。

  2009年11月25日上午11时许,南宁邮件处理中心一如往日繁忙。此时,一个从非洲乌干达寄入境、注明“女士内衣样品”的EMS国际特快邮包,引起南宁海关驻邮政部门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注意。这一邮包从乌干达首都坎帕拉寄出,在北京中转后到达南宁,收件人地址为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件人为小玲。

  随后,检查人员用相关仪器对这个邮包进行检查,结果显示邮包内的物品颜色呈棕色。接着,侦查及刑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对邮包实施进一步拆包勘验。令所有人吃惊的是,邮包内的物品层层包裹,大有玄机。

  打开黄色纸箱,里面是一个用透明薄膜及衣物包裹的物品,拆开透明薄膜及衣物后,又是一个用透明胶纸紧密包裹的铝箔纸包装物,再打开铝箔纸包装物,还有一个用黄色胶纸包着的塑料袋,袋子里装着两块黄绿色根茎及草状的较干植物体,散发着浓烈的烟草味,净重3221克。

  侦查人员继续用毒品检测箱对邮包内的植物体进行检验,第一反应是塑料袋里的植物体为毒品大麻。随后,可疑植物体被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中心鉴定,从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的成分,确系大麻无疑。

  小玲是谁?她和这个藏有毒品的邮包有什么关系?南宁海关指定柳州海关缉私分局受理此案,挖出邮包背后的国际运毒“黑手”。

  顺藤摸瓜抓获毒主

  2009年12月4日,这个可疑邮包被“放行”,顺利到达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小玲从收发室签字领走邮包。随后,海关缉私人员登门要求小玲接受调查。

  小玲说,她是受人所托,帮忙代领这个国际邮包,委托人是她的男朋友尼日利亚籍男子彼特。

  据介绍,彼特今年28岁,小学文化程度,属于自由职业,案发前暂住在广东省南海市。小玲说,2009年寒假,她到广东省南海市打工,认识了彼特,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随后,彼特要求小玲帮忙接收从国外通过EMS邮寄来的邮包。过程是:小玲提供学校地址,彼特找人从国外将邮包寄到广西河池;小玲领了邮包后,送到广东省南海市,交给彼特。

  小玲说,2009年4月,她第一次帮彼特接收国际邮包。“把包裹拿到彼特在南海市的住处后,他当着几个外国朋友和我的面,将邮包打开,我看到邮包里装的是黄绿色的植物碎末。彼特将这些碎末卷成烟,和外国朋友一同吸食,并告诉我这叫"非洲烟",能够卖钱。”

  小玲说,此前彼特欺骗她说,让她代收的只是一些文件,并未说明是“非洲烟”。

  案情逐渐明了。按照缉私人员的部署,小玲打电话给彼特,说她无法将邮包带到广东,让他自己到广西来取。

  2009年12月6日上午8时20分,一辆从广州来的长途大巴抵达河池。出站人群中,一个皮肤黝黑的外籍男子分外显眼,他就是彼特。等候多时的柳州海关缉私人员和当地公安民警上前表明身份,将彼特依法抓获归案。随后,办案单位向尼日利亚使馆发出确认函,证实了彼特的尼日利亚公民身份。

  辩称不知大麻为毒品

  根据法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涉外毒品案。2010年12月24日,此案开庭审理。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指控彼特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以邮寄方式走私毒品大麻入境,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虑到彼特的外籍身份,法院专门为他配备翻译。“请翻译告诉他,质证时他说"yes"或"no"就行……”庭审中,法官不时请翻译告诉彼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说了什么,以充分保障他的权利。

  而彼特偶尔还冒出几句中文,说他不知道“非洲烟”(即大麻)在中国被规定为毒品,不知道这样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遗憾,希望得到从轻处罚。

  彼特辩解说,他也是帮朋友收“非洲烟”的。在广东买不到大麻,他的朋友“麦特麦”让他通过女朋友接收邮包,承诺给他400元人民币,并分一些“非洲烟”给他抽。

  检察官当庭驳斥了彼特的辩解,并依法出示他和小玲的手机英文短信视屏截图,其中,彼特问道:“我的邮包什么时候到?打电话给我。”检察官指出,邮寄大麻并称其为“文件”、“女性内衣样品”,说明彼特对常见毒品大麻有着充分足够的认识;即使如彼特所言,涉案大麻不是他的,也同样不影响对其定罪,“因为综合各种证据,彼特没作出合理解释,难以自圆其说”。

  庭审结束前,彼特表示道歉,感谢法官将他从案件中解脱出来,并说他“也不愿人生道路上碰到这么大的麻烦”。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大麻是世界上公认的常见性毒品,彼特在我国广东省无法取得而采取从境外走私入境,所以他关于不知道“非洲烟”在中国被规定为毒品、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彼特的辩护律师关于彼特走私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案件客观事实相符,可以采纳。

  考虑到彼特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我国社会的危害程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走私毒品罪,判处彼特有期徒刑1年1个月15天,罚金2000元,并驱逐出境。

  法律界人士介绍说,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因此,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被法院判处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在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才执行,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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