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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城管执法保证金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26日08:36
  一语中的

  

邓子庆

  记者从上海浦东新区市容环保局获悉,目前,浦东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在直属的6个大队、29个街镇分队全面推行了责任追究保证金制度。所有在编在岗的城管队员在执勤巡查时若出现不规范执法情况,将会被扣除部分保证金(1月25日《新闻晚报》)。

  时下,各地为加强城管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都做了不少尝试,上海率先推行责任追究保证金制度的用心良苦,不难理解,但这项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还有待商榷。

  先说合理性。城管队员首先是劳动者,其劳动收入中的一部分被纳入责任追究保证金,理应是在本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有关负责人称,“当天所有在编在岗的城管队员都自愿完成签约,签约率达到100%。”这说明他们在推行这个制度时已经考虑其合法性问题,但“自愿签约率100%”依然值得怀疑。要知道,责任追究保证金制度是自上而下推行的,在制定过程中有没有充分征求城管意愿,尚难确认。依常理出发,没有几个人愿意缴纳保证金,说到底,责任保证金制度总是或多或少地占用了劳动者利益。因此,所有城管是否真的完全自愿,而不是出于一些压力之下的“被自愿”,恐怕还得进一步搞清楚,毕竟,责任追究保证金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城管是否真的自愿接受。

  其次,建立这项制度的逻辑前提也值得商榷。和很多地方推行的廉政保证金一样,有罪推定的责任追究保证金制度,其设计的起点就是“城管不规范执法”:所有城管都有可能不规范执法,为了防止问题出现,因而先收点保证金。当然,责任追究证金制度把城管人员的文明意识和执法水准定位为“有问题”,固然有其现实依据,即有些城市的城管都存在一些不规范执法,但这个现实未必就能证明多数城管都不规范执法,而责任追究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应该是建立在多数城管不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否则就成了“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此外,我们也不妨做个假设,先假设某城管一直不会出现不规范执法,那么,他的6000元个人财产凭啥要一直放在“他人”手里?他对自己这部分财产的自由支配权于何处体现?再假设某城管不规范执法被发现,既然有关方面能把城管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一一确认,那还收保证金干什么,这一收一扣,凭空增加了多少行政成本?

  从实际来看,据说试点责任追究保证金制度的浦兴街道从原来的第90名跃升至第38名。单看数据,可谓立竿见影、药到病除,毕竟,这项制度一来从经济上增加了不规范执法的成本,二来从心理学上也增强了执法者的自我约束力,不管出于哪方面,这项制度也该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城管执法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试图以经济杠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会有一定的效果,但能不能让城管执法的现状不断改善,还有待检验。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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