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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保障妇女新规五一实施 夫妻凭证件互查财产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2月14日10:14
  禁止向妇女发送“黄段子”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招聘不得歧视女性;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等,向工商、住房、车管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据悉,《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凭借有效证件夫妻可互查财产

  据悉,济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调研时发现,一些家庭成员由于无从掌握家庭共同财产信息或对方财产信息,因一方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人财两空的现象经常发生。而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绝大多数是离婚妇女。

  新规要求,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录用女性员工单位不得“禁孕”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还应当与企业职工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也不得违约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性骚扰妇女的应依法受处罚

  此外,规定还提出,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单位或部门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法对实施骚扰者进行处理。

  对违反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孙珂) (来源: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U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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