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理财产品名目繁多良莠不齐合同条款暗藏玄机回避风险金融产品法规不健全致投资纠纷频发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22日08:39

本报记者刘建

  前不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了银行理财产品纠纷频繁发生的问题,建议银行要做到产品设计科学、风险揭示全面、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投资者千万不要“头脑发热、一哄而上”。

  如今,琳琅满目的银行理财产品,总是被包装得美丽无比,吸引着人们前去选择。而一旦发生纠纷,95%的投资者会认为银行存在欺诈等不良行为,要求赔偿损失。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在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规不健全、金融机构虚假宣传等,因此应该尽快制定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理财产品纠纷投资者大多败诉

  买房、炒股之余,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是上海市民家庭最常见的投资方法之一。上海银监局提供的数字显示:2010年第三季度,上海市场发售了3507个理财产品,其中人民币产品2746个;募集资金总量为6300亿元,余额为2089亿元,其中很大部分是短期理财产品。

  然而,因购买理财产品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甚至亏损而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据统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2010年受理银行理财纠纷案件共计80件,原告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从最终审结的情况看,银行方最终胜诉的案件占多数。

  吴某购买了上海一家外资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该产品与在美国上市的4家股票挂钩,向投资者提供100%本金保障,且投资者每半个月可在指定赎回日根据届时公布的赎回价格提前赎回。当时,吴某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投入人民币10万元。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吴某担心自己的投资状况,于是向银行询问。银行称,因受美国次贷危机等影响,该理财产品收益为零。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当初投资是被银行“忽悠”所致,要求撤销其与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同时向银行索赔3500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俞巍认为,银行推出理财产品时,事先曾向银行监管部门备案,合同系列文本中格式条款的各主要部分的文字表述并无歧义,可以达到投资者理解的程度。作为到期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其收益结构、提前赎回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导致该项投资业务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失衡,更无免除受托人过错责任和主要义务的违法条款,因此合同并未显失公平。

  “报喜不报忧”忽悠投资者

  杨女士出于对外资银行理财能力的信任,投资了荷兰银行一款6年保本的外汇理财产品,谁知两年时间不到,就遇上了国际金融风暴,净值亏损了20%以上,客户经理建议她赎回后另找投资方向,并推荐了荷兰银行“起点收益增强机制”系列“一篮子股票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产品。这款理财产品的条款中说明,期限两年,起点收益欧元为30%。杨女士觉得不错,于是投入2.3万欧元买进。2010年12月中旬,产品到期,杨女士初步计算了一下,两年来海外股市强劲反弹,即使挂钩最差的标的,也应该收益颇丰。但令人吃惊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最后总收益仅10.22%。杨女士仔细研究后发现,原来,这款理财产品的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基本条款藏有玄机,让客户永远成不了最后的赢家。

  上海律师连晏杰表示,金融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写得非常复杂,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只能看到最后收益如何,很难理解整个产品运作的过程,也缺乏理解它的专业知识。销售顾问介绍产品时,往往只讲收益,很多风险却被他们巧妙回避。

  《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银行网点在宣传理财产品时,风险提示并不明确,对投资者“报喜不报忧”。“我怎么搞得清楚产品说明书中那些专业术语的意思?我买的理财产品都是熟悉的客户经理推荐的,反正只要银行按时给我分红就行。”上海市民李先生的话代表了大多数投资者的心声。

  须完善理财产品赔偿机制

  据了解,由于理财产品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很广,而目前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那么,如何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此类案件呢?对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宋航认为,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合理解释合同条款,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要保障金融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需要掌握4项原则。“一是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二是支持金融创新原则,谨慎否定合同效力;三是合理解释合同原则,充分行使好释明权;四是尊重商业惯例原则,审慎进行合法性评价”。

  就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理财产品的内外管控机制,宋航建议:“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针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应重点加强防范。如严格理财合同的制作,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及风险提示,规范销售操作规程,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针对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投诉与赔偿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贾希凌认为,可以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添加“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具体的各个部门法中,进一步修改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增加具体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内容。当条件具备时,制定金融服务法,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以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为主线设计相关制度。“我国证券法已经规定了保护基金而没有赔偿基金,建议在完善证券公司赔偿基金机制的同时,在其他理财产品领域也建立起相应的金融消费者赔偿制度”。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