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黑老大陈明亮当“打手”,致人重伤,还帮忙作伪证。今日下午,记者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得到消息,邓利平、曾成两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邓利平通过尹强与陈明亮涉黑组织的骨干成员王勇等人纠集在一起。王勇因对胡跃云欺负尹强等人不满,决定报复胡跃云。随后王勇将此事告诉了陈明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李家斌,李家斌将两支猎枪及一支仿“六四”手枪和子弹交给王勇。2005年7月18日,在王勇的安排和带领下,邓利平驾车与尹强等人携带刀枪等凶器到重庆市大渡口区“茗人居”茶楼,将胡跃云一方的肖云、何琳打成重伤,并将胡跃云挟持到中梁山,强行让胡跃云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案发后邓利平等人在重庆江北租房躲藏。2006年7月邓利平为了让王勇等人逃避处罚,到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作伪证,替王勇等人顶罪。2007年初,王勇找陈明亮帮忙疏通关系,陈明亮安排贺伦江、雷得明出面帮忙,使王勇等人逃脱了法律追究。
曾成与陈明亮涉黑组织的骨干成员王勇、李家斌等人纠集在一起。王勇因怀疑郑鸿暗中帮助与其有矛盾的胡跃云,伺机报复。2006年1月14日晚,王勇发现郑鸿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至尚国际俱乐部玩耍,即邀约李家斌,李家斌又电话邀约曾成等人携带两支双管猎枪、砍刀前往汇合。次日凌晨3时许,当郑鸿从俱乐部出来时,易涛(化名)连开两枪将郑鸿击倒,曾成等人持刀将郑鸿砍伤。之后,曾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郑鸿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认为:邓利平、曾成参加陈明亮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邓利平参与伤害何琳、肖云,致二人重伤,曾成参与伤害郑鸿,致其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在共同伤害何琳、肖云中,邓利平受邀约参与作案,并驾驶车辆帮助同案犯逃离现场,为帮助王勇等人逃避处罚,到公安机关作伪证,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伤害郑鸿中,曾成参与持刀追砍郑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曾成认罪态度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邓利平、曾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邓利平、曾成均表示不上诉。(数字记者阙影、通讯员邓金凤)
作者:数字阙影
邓金凤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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