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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破获特大盗墓案 古墓保护相关立法滞后(图)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03月04日10:22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下八里村相继发掘出辽代张氏家族壁画墓群九座,部分墓室早年被盗。墓室内壁画生动精美、内容丰富,有天文图、散乐图、花鸟图、出行图等,富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上图即为茶道图之一。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下八里村相继发掘出辽代张氏家族壁画墓群九座,部分墓室早年被盗。墓室内壁画生动精美、内容丰富,有天文图、散乐图、花鸟图、出行图等,富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上图即为茶道图之一。





我国大批被盗文物在境外展出
我国大批被盗文物在境外展出

  河南淅川破获特大盗墓案 古墓保护相关立法仍滞后

  2010年12月1日凌晨2点,河南省淅川县公安局警察悄悄潜进了距离县城50公里的仓房镇沿江村,一举抓获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倒卖文物的何家六兄弟。公安机关缴获文物23件,其中包括春秋时期的鼎、觥、钱币和兵器等,这些文物大都属于国家二、三级文物。本报《方圆》杂志记者邰筐对此案进行了深入采访,揭开了这一古老行当的神秘面纱的一角……本刊就这个话题与邰筐对话,借此对盗墓的一些问题加以梳理。

  盗墓的历史有多长

  《绿海周刊》:盗墓作为一个古老的行当,又被称为“挖坑”、“倒斗”和“摸金”等。在民间,盗墓贼又有“土夫子”、“地仙”、“地拨鼠”、“穿山甲”或“土鱼”等别号。盗墓的起因比较复杂,早期盗墓多以报复、羞辱为目的,后来才以图财致富为主。这一行当可谓历史久远,它起源于何时,有着怎样的沿革?

  邰筐:在中国,从有墓葬的那一天起,也就有了盗墓者。历史上记载的被盗最早的墓葬是距今约3600年的商朝第一代王商汤之冢,这座古墓在距今约2700年的西周时期就被盗了。《庄子》、《吕氏春秋》等古籍中已经有关于盗墓技术的详尽记录。

  到了近代中国,盗墓行为蔚然成风,在全国形成了洛阳、长沙、东阳、淅川四大盗墓基地。洛阳和长沙以盗墓行为最疯狂、盗墓技术革新最快而著称;而东阳和淅川,一个位于皖苏交界线,一个位于豫、鄂、陕三省交界处,地形复杂,古墓群聚集,形成两支盗墓大军。这些盗墓贼就像搬家的蝼蚁一样,一点点地把深藏地下的奇珍异宝掏空了。

  《绿海周刊》: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在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陕西、甘肃、青海9个省区部署开展了“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你对中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的盗窃古墓和文物案件数量作过调查吗?

  邰筐: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县、长沙县、浏阳市等地连续发生11起盗掘古墓葬恶性案件,包括西汉长沙王陵及贵族墓在内的20余座古墓葬被破坏,损失巨大,影响恶劣,震惊全国。经公安、文物部门近7个月的奋战,该案成功告破,捕获犯罪分子53人,彻底摧毁一个横跨8省20余市县的特大犯罪团伙,追缴被盗文物304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2件、二级文物48件、三级文物89件。案件主犯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2009年初,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阜市姜村古墓被盗,山东、河南等地犯罪分子30余人交叉结伙,组成多个犯罪集团,使用钢钎、洛阳铲、炸药等工具,通过掘洞爆破等危险方式,对姜村古墓大肆盗掘,盗得玉器、金器、银器、铜器、漆器、水晶制品等大量珍贵文物,倒卖后获赃款近千万元。多件珍贵文物尚未追回,损失无法弥补。

  盗墓的都是什么人

  《绿海周刊》:墓葬文物所蕴含的巨大利益刺激了盗墓者,才会出现这么猖獗的盗墓行为,上至帝王将相,下至贩夫走卒,无不对“地下博物馆”的丰富藏品垂涎不已,那么,究竟都是谁在盗墓?

  邰筐:盗墓者有四种。一种是帝王将相和社会地位极高的人。由于他们能够动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其盗墓“水平”绝非一般人能比的。如“鞭尸三百”的伍子胥,“楚人一炬,可怜焦土”的西楚霸王项羽,盗挖清东陵被世人骂为“国盗”的孙殿英,历朝历代的“高档盗墓者”俯拾皆是,不胜枚举。还有就是某些手中握有实权的执法人员,在查办盗墓案件的过程中,偷梁换柱,用赝品把价值百万甚至千万的古董换走,偷偷据为己有。

  另一种是现代化水平极高的专业盗墓贼。他们是运用从洛阳铲到金属探测器、遥感技术、红外探测器甚至大型挖掘机等现代化的“盗墓”器具,采用工兵定向和挤压式爆破技术,大肆盗掘古墓葬,窃取珍贵的地下文物,犯罪呈暴力化、专业化、集团化趋势。

  第三种则是专业考古队员和文物管理人员监守自盗。像1990年7月,古长安城的澧镐遗址大量陶器被盗。事后的调查表明,这批盗墓者中的相当一部分曾经在考古队工作过,具有相当水平的探墓经验和发掘水平。

  最后一种是贩夫走卒之流的“低级盗墓者”,古有北魏时期发掘商汤冢的河东人张恩、黄巾军众多“农民战士”盗墓者,近有盗掘清东陵的王绍义等。2010年底刚刚告破的淅川楚王墓被盗案,盗墓者11人几乎都是当地农民,其中“何氏六兄弟”平常以打鱼为生。

  《绿海周刊》:盗墓的步骤相当复杂,盗墓者需要先找墓,还需要判断墓葬的时期。对盗墓的“技巧”,你有研究吗?

  邰筐:盗墓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活。要先“看地形”,山坡田间,看到山坡上有的地方庄稼长得茂密,并成方形、长方形,或者规则的几何图形,说明底下很可能就是墓葬。历史时期不同,选择墓葬的地点也不一样,秦时期的墓多埋于岭,汉代多葬于坡;再踩点,除了要掌握周围的环境之外,还要掌握附近人群的活动规律,如果有护墓的巡逻人员,要么买通,要么恐吓,使之退缩。还有一种更为狡猾的方式,就是承包墓葬周围的土地,种果树、建厂房,历经好多年,神不知鬼不觉就把墓葬里的东西挖走了。踩好点以后,就是勘探,用洛阳铲往底下钻,通过查看从洛阳铲带出来的泥土,来判定墓葬的规格,经过丈量、定位,确定主要墓室的位置。然后根据铲子带出来的泥土上的白灰、木炭、红漆来断定主墓室的位置。根据封土性质的不同,辨别出是什么时期的墓葬。春秋战国时期封土多为青色膏泥;唐、宋陵墓则多“糯米泥”;明清墓多用石灰。

  能终结盗墓吗

  《绿海周刊》:古墓保护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文物安全的一个最关键环节。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据《吕氏春秋》记载,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你对这些有什么评价?

  邰筐: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的立法进程也在不断加快。2002年和2007年,我国两次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2003年《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2007年《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09年《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新的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工作所起的作用正在日益显现。但我国目前的古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却明显滞后。

  目前,如《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等主要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均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制定的,不仅不能和近年来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而且内容滞后,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文物保护的要求。如《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刑法》的内容来看,关于古墓保护的规定不可谓不严,量刑不可谓不重,但是究其根本来看,都是事后惩处,犯罪类型也多是结果犯。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较为详细,但也多是文物、古墓等遭到破坏后的责任,而对于不符合文物保护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不符合古墓保护要求的行为,处罚较轻。

  《绿海周刊》:文物保护法要求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20多年来,一些老、少、边、穷地区,文物保护经费仍然不能全面落实,使一些业余文物保护组织形同虚设,导致专业的文物部门消息不灵、信息不畅,打击文物犯罪的效果很差。对这些情况,你了解吗?

  邰筐:曾主持《文物保护法》修订领导小组工作的李晓东在接受采访时说,古墓葬保护确实是个难题。首先是文物保护人员投入不足,分布众多的古墓葬增加了看护的难度,需要大量的人力,而各地区的经济等条件限制了人员的投入。还有,在文物保护人员与文物犯罪分子的较量中,文物保护人员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始终处于下风。目前盗掘古墓犯罪往往具有国际犯罪背景,实施犯罪时一般是集团化,少到几人,多到十几人共同犯罪,而且装备有精良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盗窃工具和野外作案的生活用具。盗掘时利用现代化的金属探测仪和洛阳铲相结合,采用爆破或挖掘的手段。有一次得知庆陵被盗的消息,当地文保部门赶到现场时已是几天后的事了,犯罪分子早已裹挟着文物逃之夭夭。

  李晓东认为,最好的保护办法是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人防系统;建立和健全三级文物保护网,把田野文物安全,古墓葬安全保护纳入综治工作职责范围;加大科技保护古墓葬的投入,建立起古墓葬的科技保护防范设施体系;对文物保护当中的问题,层层实行问责制。有了真正的防范和保护措施才是最重要的。

  2000年国家文物局有一个课题叫田野文物保护防范体系,研究出一套地震原理设备,安放在河南虢国墓地,效果不错。后来又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湖北荆门楚国古墓群做实验,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巩义县采用声控设施,也是经过几次改造,后来基本成功。

  ●盗墓相关的罪名及量刑空间

  在现代刑法意义上,盗墓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词汇。通常来讲,我们所说的“盗墓空间”涉及了一系列以盗墓活动为基础,以文物为中心内容的犯罪活动,这条犯罪利益链涉及多个相关罪名。这些罪名大都规定于《刑法》(指1997版)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并且十年来从未修改过。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走私文物罪”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三个罪名的死刑全部取消。这意味着,一旦该草案正式通过,所有与盗墓有关的行为,都将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走私文物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最低可处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倒卖文物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最低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最低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最低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U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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