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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云会案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9日09:45
  本报温州3月18日电 记者陈东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乐清“12·25”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费良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费良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石料的自卸货车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突然从道路右侧向左横穿,避让不及,将钱云会碰倒,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费良玉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费良玉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获赔105万元,并已履行。

  2011年2月1日,乐清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费良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费良玉不服提起上诉,称其没有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不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

  温州中院二审认为,费良玉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顶替,隐瞒自己是肇事司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费良玉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顶替,严重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且社会影响恶劣,应予酌情从重处罚。原判鉴于费良玉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亲属已获得巨额赔偿等情况,以接近法定最低刑从轻判处。原判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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