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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大举维修迁建文物建筑或是一场灾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22日07:03
  关注传统建筑遗产保护③

  本报记者韩乐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令保护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与保护初衷南辕北辙的行为还包括传统建筑维修过程中偷工减料、大幅度改变文物原貌和材质等等。这其中暴露出我国文物建筑保护中的市场化和商业化之弊。

  针对自80年代以来在全国各地大张旗鼓开展的文物建筑的维修和迁建工作,专家指出,这种看似保护的行为,实际上对文物建筑本体来说几乎就是一场灾难。应尽可能逐渐缩小“古建筑维修、迁建”工程的规模。

  追求“焕然一新”制造了大批假古董

  深圳市文物考古鉴定所研究员张一兵认为,80年代以来在全国各地开展的“古建筑维修、迁建”工程,实际上是制造了一大批假古董。典型的例子有三峡云阳的张飞庙、重庆忠县的迁建民居群、福州的华林寺等。

  据其介绍,“不改变原貌”、“具有可逆性”、“可识别”等是文物建筑维修的国际公认标准,但近30年里我国各地开展的“古建筑维修、迁建”工程,使许多传统古建筑的原有构件被大面积更换而不加标识,原有的材料、位置、环境都被更换或破坏,建筑本体也被大幅度改变原貌,只保留了一个“大概其”。

  张一兵不客气地说:“目前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系尚未成熟。我们尚不具备在文物建筑维修中坚持这些国际公认标准的社会条件。”

  糟糕的是,“焕然一新”是所有这类工程追求的共同目标。正是在这种求新过程中,全国各地制造了大批假古董。但现实中经常有人会用日本的“造替式年”制度为自己制造假古董开脱,对此张一兵指出,殊不知首先日本的工师制度比较严密、工匠素质比较高,与我国当今古建筑维修施工市场上那些极少接受专业训练、没有师承、“自学成才”的所谓“师傅”们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一支合格的技术工人队伍。再者,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文物建筑保护原则,日本那些通过“造替式年”手段、用新材料做的所谓“飞鸟”等时期(约相当于我国唐宋时期)的古建筑,还属不属于文物的范畴,是一直受到严重质疑的。

  张一兵说,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他和他的同仁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那些经过维修、大幅度改变了原貌的庙宇、祠堂、住宅等。“大家有一个共识:这些假古董毫无文物价值!”

  市场化商业化造成“保护性破坏”

  记者被告知,在政府组织下大规模维修、迁建文物建筑,导致社会上形成了一个新的寄生型产业,那就是寄生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肌体”上的所谓“古建筑设计、维修业”。各种通过“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获得某些“资质”的“古建筑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这些公司的“主业”不是认真施工、努力提高技术,而是“公关”。它们既败坏了文物界的风气,也成为孳生腐败的新领域。

  在维修、迁建文物建筑的潮流中,文博系统现有数量极少的古建专业人员或古建研究所也大都高度商业化了,个人往往被公司拉去做设计搞施工,事业单位的古建所实际上变成了企业化的古建公司,整天忙于兜揽生意,基本上放弃了科学研究这一本行。

  建设部门和高等学校的古建筑专业院、系、所,也大都组织了数量众多的建筑师事务所,“古建筑保护规划”、“古建筑维修设计”等商业化的事务成为他们的主要工作,使要求高度科学化、技术化的文物保护工作变成了一个个低水平重复甚至是退化的“工程”。维修工程中的材料和风貌也都在市场经济的指挥下大幅度改变,技术已濒临失传。

  张一兵说,在文物建筑保护工作市场化、商业化的背景下,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单位都往往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这使设计、施工环环偷工减料,最终结果通常都是造成“保护性破坏”,制造出更多拙劣的仿制品和假古董。

  文保工程缺少监控过多依赖建设单位

  许多文物保护工程最终成了文物破坏工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工程常常缺少监控。

  张一兵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文物部门和文物工作者过少地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和认定工作,使得保护工作过多地依赖不熟悉文物性质和文物保护规律的建设部门,往往造成更严重的保护性破坏。

  据其介绍,现实中的文物建筑保护工作,常常委托各种建筑设计院、建工院校下挂的建筑师事务所等商业或准商业机构,有时甚至依赖于由草台班子临时攒起来的某些私营企业,使得文物保护工程缺少监控,放任自流,最终成了文物破坏工程。

  在市场化、商业化大潮的冲击下,相关人才短缺,也对保护工作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我国文物部门举行的古建筑专业培训、文物工作者接受的古建筑专业训练都太少。专业从事文物建筑保护和研究的人员就更少。国内只有极少数的高等学校在文博专业内设置了古建筑专业,且使用的教材极其陈旧落后,既不能满足社会对文物建筑保护人才的需求,又不能满足对文物建筑价值进行准确、客观、公正评定的要求。

  针对上述种种弊端,张一兵提出两项建议:其一,在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领导下,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资源,尽快启动全国性的传统建筑遗产科学系统研究;其二,为减少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破坏,目前要尽可能缩小“古建筑维修、迁建”工程规模,直到找出更好的保护办法之后。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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