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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难兑现“一元拍卖”判决书刑案由谁追赃法无明确规定律师建议刑事案件追赃应在侦查阶段完成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29日07:38
  本报记者储皖中本报实习生施怀基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最繁华的街道南屏街上,一名男子在街上打出广告:一元钱拍卖175万元的判决书。同时大声吆喝,吸引来许多市民的围观。

  这名男子叫郑淑标,福建人。2007年,他被人以合作投资为名,骗取了175万元。虽然法院两审都判决对方犯诈骗罪并退还郑淑标175万元,但判决却始终无法执行。郑淑标多方奔走未果,一气之下,跑到闹市区以一元钱的价格进行拍卖,才发生了上面的一幕。

  赢了官司却无人追赃

  2007年9月,梁绍超谎称拥有云南省兰坪县兰坪河东至岩村的承包经营权,邀约福建人郑淑标进行投资。一个月后,郑淑标按照自己与宏祺公司(实际上是梁绍超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的协议,将200万元投资款转入梁绍超妻子王春霞的账户上,随后立即被梁绍超占有,并用于买房、买基金等。郑淑标发现被骗后,要求退还投资款。梁绍超退了25万元,但对于剩下的175万元却一直拒绝退还。

  2008年7月21日,梁绍超在昆明关上官渡大酒店被抓获。随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公诉。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梁绍超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赃款175万元发还被害人郑淑标。梁绍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证据与原判一致,驳回梁绍超上诉,维持原判。

  梁绍超的妻子王春霞在梁绍超被羁押期间,伪造与梁绍超弟弟梁绍华的结婚证骗取了公证书,将其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第三人,造成了梁绍超资产的缩水,追赃不能。

  在刑事终审裁定书生效后,郑淑标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庭工作人员答复该案应由公安追赃。郑淑标又申请公安追赃,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答复这是民事上的事情,应由法院执行局管辖。感觉被“踢皮球”的郑淑标无奈之下,跑到南屏步行街,以一元钱的价格拍卖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公安法院不追赃都没错

  实际上,从全国的范围看,郑淑标的案例并非个案。不过,在处理类似刑事判决追赃案件的时候,各地的做法并不一样:有的地方由法院执行局去追赃,有的地方则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去追赃。而像郑淑标一样,找不到人追赃,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的也不乏其人。

  云南律师马捞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出现郑淑标事件的根由是立法的空白。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判决生效后追赃作出具体规定,比如让谁来追赃,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追赃的程序是怎样的等。

  他举例说,广东曾经作出一个规定,要求刑事判决后的追赃由办案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负责。但从全国来看,有类似规定的很少,因而也就出现了郑淑标这样百万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的案例。

  从郑淑标的案例来看,法院执行局不负责追赃,看上去好像没错,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法院要去追赃;公安机关不去追赃看上去也没错,法律也没有明文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负责刑事判决之后的追赃。

  如何追赃应立法明确

  马捞定认为,从郑淑标个案来看,他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再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请求法院执行。比如,法院可能最终会判决由梁绍华赔偿郑淑标的损失,那么,郑淑标就可以有充足的理由申请法院执行了。但是,这样无疑又增加了郑淑标的维权成本。因而,关键的还是要通过立法,规定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追赃的程序和负责的机关。

  他建议,追赃最好在侦查阶段完成,因为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公安机关对于财产的流向是其在侦查活动中必须查清楚的事实,一旦发现赃款流向,可以立即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而如果由法院追赃,由于存在一个时间差,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将财产转移,导致今后更难追赃。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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