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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82年宪法的起草过程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04日10:37
王汉斌访谈录之七

  上接4月2日本版

  (四)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问:这次修宪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移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是如何考虑的?

  王汉斌:我国前三部宪法的结构是相同的,都是除“序言”外,有四章。在“总纲”之后,依次为《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两章。这次修宪过程中,有人提出,应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当时大家研究,是先有公民的权利,然后根据公民的授权产生国家机构,还是先有国家机构来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联系到前三部宪法,都是把“国家机构”放在前面的,因而这就成了一个难以决断的问题。为此,我们请示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认为,还是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摆在“国家机构”前面。这个意见很重要。小平同志考虑问题,总是站得高、看得深的。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是根据人民的授权建立的。没有人民的授权,国家机构就失去了权力的基础和来源。在宪法体例设计上,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再规定“国家机构”,能比较充分地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同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与“总纲”有密切联系,紧接着写,在逻辑上也比较顺当。我们查了一些国家的宪法,多数国家都是把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列在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之前的。

  宪法结构的这一变动,表明我们国家对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高度重视。这次制定的1982年宪法,根据小平同志提出的要切实让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的要求,对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作出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同时按照权利和义务相适当的原则,对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五)宪法还要不要提阶级斗争

  问:宪法“序言”中写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一段话,这是怎样考虑的?

  王汉斌:当时,对这个问题是经过反复研究考虑的。大家知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决定把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要不要再提阶级斗争?经过反复讨论研究,最后彭真同志提出,宪法还是要提阶级斗争。因为还有阶级斗争,还有敌视和破坏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因此,宪法“序言”写了一段很重要的话:“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实践证明,宪法关于阶级斗争的阐述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具有深远的意义。多年来,西方一些国家从未放弃对我进行“和平演变”的策略,企图对我进行“西化”、“分化”;国内也有极少数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企图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种斗争将会长期存在,有时还会激化。我认为,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对我实行的颠覆和“和平演变”的政策,如果不从阶级斗争去考虑,是解释不了的。

  (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和实质

  问:这次修改宪法,将过去惯用的“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是怎样考虑的?

  王汉斌:建国前夕制定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写的都是“人民民主专政”。1975年宪法改为“无产阶级专政”,1978年宪法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这次修改宪法重新恢复为“人民民主专政”。为什么要改?一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林彪、“四人帮”歪曲践踏了。那时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的专政。因此,广大人民群众更愿意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二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还有广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使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更能表明我国人民民主的政权有广泛的阶级基础,不是单一的工人阶级的民主专政,而是包括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爱国者在内的占人口总数99.97%的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这个提法,是在制定刑法时彭真同志提出的,他给中央专门写了报告,中央同意,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就采用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后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肯定了这一点。

  彭真同志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的表明我国的这种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明白地表示出我们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

  由于我们在过去长时期中习惯使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马、列经典著作中使用的也是这个提法,宪法“序言”又写了“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以便和过去的提法相衔接,也避免引起我们不要“无产阶级专政”的误解。

  问:还有人提出,宪法只写“人民民主”就行了,不必写“人民民主专政”。当时,对这个问题是怎样考虑的?

  王汉斌:在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过程中,有人从“文化大革命”中任意对干部、群众专政、“关牛棚”考虑,提出宪法只写“人民民主国家”,不要再写“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当时,我们研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30年正反两面的经验,特别是十年动乱的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国家的一个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但是,能不能只要民主,不要专政呢?这显然是不行的,因为正如前面所说的,还有阶级斗争,还有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与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是统一而不可分的整体。小平同志在1979年党的理论务虚会上的讲话中就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这种专政是国内斗争,有些同时也是国际斗争,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因此,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它们的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并不矛盾,它们的正确有效的工作不是妨碍而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事实上,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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