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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把“知情权”写进公务员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06日07:39
  南振中

  赞成早日审议通过公务员法;赞成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几点意见:

  第一,草案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这一条规定非常必要。最近中央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逐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这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近几年公务员每调一次工资,在互联网上都会引发许多议论。群众意见的实质是希望公务员收入增长幅度同老百姓实际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不是指工资收入的绝对金额,而是指增减幅度。因此,建议在“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中增加“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11个字。修改后的表述为:“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

  第二,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规定这一条很有必要。但是在抵制错误决定的问题上,公务员的主观能动性还有发挥的余地。建议在“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之后,增加“可以越级反映”的内容。这对于抵制错误决定,防止和减少损害很有好处。

  第三,第四十四条对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当前在晋升领导职务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缺陷,就是群众不知情。法律规定让群众民主推荐,但是推荐人对被推荐者履行职责的能力缺乏了解,对被推荐者的政绩了解得也不充分。在不知情或者基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让群众民主推荐,而且要根据推荐票数确定考察对象,这就会带来一定的盲目性。中组部在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知情权等四权,建议在第四十四条中能够把“知情权”等写进去,逐步解决在民主推荐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背景链接

  2005年4月24日,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务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法律教学科研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作了8处重要修改。2005年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公务员法草案。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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